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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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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台辦處之台越通婚審核有否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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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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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Lei 發表於 2009-5-19 01:3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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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越南台辦處之台越通婚審核有否牴觸憲法??

~影子~ 寫道:
我是在討論問題啊?!

我國政府承認國人在他國的結婚,為什麼會(要)和面試制度有關係?現行面試制度是決定發不發「入中華民國簽證」,不是阻止和允許國人結婚啊!

有假結婚心態
不一定是外國人

有人面談被告知不能在國外結婚?
我看只有資料審核過不過而已!

原來一開始影大您的意思是「國人和越南人結婚並不違憲法和民法」這個話題,而不是我不斷執行並修正的迴圈「現行越南人入臺簽證審核制度導致中華民國國民權利受損一事是否牴觸憲法」(真長啊!)。

若不是和您討論,我也沒想到我可以把這問題搞的那麼清楚,謝謝影大。

我整理一下我們的對話:

在下第7篇回覆中提到,現行法律可能會發生面試官心情不好,就拒發簽證的情形。因為看似我國沒有法律可以防止面試官隨便找理由拒發簽證。

您第8篇回覆說到不讓外國人入中華民國並不算是濫權(我這裡自然會翻譯成:面試官隨便找理由拒發簽證不算濫權),第十篇提到結婚證書為越南政府所發。

所以在下第十二篇回覆您,你老婆能不能到臺灣和你團聚,能不能讓你的親朋好友看到你老婆,這和結婚沒關係,只和你老婆會不會危害國家利益有關。而您第十四篇回覆老婆能否團聚和結婚有關。

十四篇後,我們的對話就問題而言沒什麼內容了,因為卡在自己的迴圈中,沒完全清楚對方的論點。在這裡和影大說聲抱歉,在下批評的太早。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問題來了,我身為中華民國的公民,我結了婚,但是政府可以不給我任何理由就妨害「我要我老婆到臺灣和我團聚的權利」,拒絕「我在臺灣向我的親朋好友當面介紹我老婆的自由」,也就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會限制我這些自由和權利。

如果我老婆到臺灣後,並沒有發生當初「拒發簽證的理由」,中華民國的面試官會向我道歉,並賠我機票、時間、精神和薪資待遇嗎?為什麼我娶了越南人就要看面試官臉色,並可能需要暫時放棄一些婚姻的權利和義務?若中華民國政府掌握女方有妨害中華民國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事實,為何不能給中華民國的國民其不放簽證理由以保護無知國民?

如果我老婆到臺灣後,發生了當初「拒發簽證的理由」,難到國家沒有法律把她丟回越南嗎?當初娶她的我,國家沒有法律處罰我嗎?這些法律都有,但是真執行起來,我想現在臺灣官員就沒有錢汙了,老百姓也都有工作了。

美國在沒有任何證據和國會反對的情況下,還不是打了伊拉克?導致美國及伊拉克都有許多無辜的人無家可歸及死亡。美國內部建設有問題(像路沒錢修),社福單位經費短缺,甚至影響全球的經濟。

政府就像一個巨大的黑道,社會沒有什麼正義可言,只有運氣。我運氣不錯,多去幾次越南並不會對我有太大影響,如果我運氣再好一點,是個法律天才,也許還可以申請國賠。娶越南太太的弱勢朋友們,你們就比較倒楣,我處理完最近一個教學課程後,會去請教老師們能不能用憲法十五和二十二條把我們的權利拿回來。
不要過於正義,也不要自作聰明,免得自趨滅亡......世上沒有一個只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訓道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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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影子~ 發表於 2009-5-19 02: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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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越南台辦處之台越通婚審核有否牴觸憲法??

一個國家好比一個大家庭

並非是[你]認為理所當然

就可以不顧其他在這大家庭生活的人所共同訂下的規矩

在同一個國家內

你不能把所有在人都視為與你我一樣

都是有異國聯姻際遇的人

且每個國家歷史背景不同

亦毋須拿來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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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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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oomay 發表於 2009-8-26 19: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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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越南台辦處之台越通婚審核有否牴觸憲法??

台灣法律最重要的一條...心證!!!
可能你婆的外貌水了點..所以囉..危害國家利益???賣.........................
面談時..愈笨愈好..愈醜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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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9-10-5 13:0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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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對不起!98.10.4網站回溯至98.9.27,資料消滅,因此手工補上9.27 ~ 10.4這段期間每個人的發表/回覆文章,阿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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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緣發表於 2009-10-1 23:43
1.大家所言非常好.

2.但就大家說的.開放V.S管制 .改革V.S保守.都是相衝突的.

3.但如何找到適當的說實在的還在摸索!!

4.如果憲法說那是該管制的.那版主該如何?

5.如果說那不用管制.那對於國家又有何危害?

6.或許有時山不轉路轉後.才是正確的.

7.如果發生衝突.那只有兩輸!!也或許當你贏面子.卻輸了裡子.

8.但也或許有你這種人.社會才會進步.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9.只是你要當先人就要知苦.吃苦.這是一定的.

10.但真的要爭.應當去立委.各政府單位爭.而不只是獨留此地的抱怨.畢竟誰都不願背起這重責大任.這就是人性.當享則享.當禍各自飛!!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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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9-10-5 13: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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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緣發表於 2009-10-1 23:47
說的再多也沒人會伸出援手.何需把自己精神花費於此呢?

把精神拿去爭取.比較有意義!!也比較實在!!

要不.會落人口舌.那又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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