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虯髯客 於 2012-9-12 14:56 編輯
虯髯客 發表於 2012-9-7 14:22 
剛又翻閱了一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 ...
內人還有一個妹妹已滿20歲, 本想也列入撫養親屬,不過依規定, 兄弟姐妹年滿20歲須為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 才可以列為撫養親屬, 於是昨天打電話去國稅局,詢問「無謀生能力」要如何證明, 國稅局告訴我目前僅有函令規定「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原則, 供大家參考: 財政部890907財稅第0890455918號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 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 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 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符合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可申報列為扶養親屬。
因為上面這些證明不好取得,所以我就打消將內人那個滿20歲妹妹列為撫養親屬的念頭了, 另外依據上面這個函的第(三)點的解釋,我終於知道為什麼我列岳父岳母為撫養親屬, 可是岳父岳母皆未滿60歲,而國稅局卻沒有向我要岳父岳母無謀生能力証明的原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