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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新修訂之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及分公司施行細則規定出爐,敬請我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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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向前衝 發表於 2006-8-20 12: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size=large]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貿易部網頁2006.8
越南政府為執行國會於去(95)年6月14日通過貿易法,頃於本年7月25日發布第72/2006/ND-CP號函,公告貿易法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及分公司之施行細則規定,並將取代越南政府2000年第45/2000/ND-CP號函,公告外商與外國旅遊業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規定。
雖該第72號公告規定外商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條件,為其母公司於其本國營運應少各為1年及5年,較以前發布第45號公告規定的5年以上條件鬆綁,惟申請設立的文件新增須檢具經審計簽証之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及公司章程資料,將造成申請人之困擾;另簽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之期限為5 年(以往無期限限制),期滿後申請加簽展延。又該第72號公告尚未制定允准外商分公司從事買賣的貨品項目清單,仍須俟越南貿易部發布相關規定始可執行。
72/2006/ND-CP號函公告,貼過來很長,在下為免浪費資源,請有需要的大大直接上網去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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