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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廢水疑害死魚群 越南官方徹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60424/845813/ |
小隆 發表於 2016-4-24 17:47 算意外嗎? 去過兩三次雲林,一下交流道就覺得很不一樣… |
獨家!台塑越南河靜鋼廠石灰窯今日點火,高爐廠將在月底試車 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10800 |
台塑越南鋼廠試車爆炸 濾布出問題導致 https://udn.com/news/story/6811/2495927 2017-05-31 22:29中央社 河內31日電 台塑越南鋼廠近日點火試車,昨天晚上卻突然發生爆炸事故。當地相關機關與廠方檢查事故原因後指出,石灰爐集塵設備濾布出了問題,導致爐內壓力增高,因而發生爆炸。 越南媒體今天報導,越南資源與環境部工作小組與河靜省相關人員今天前往台塑河靜鋼廠,配合處理與調查事故原因。 報導引述當地官員指出,此一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周邊環境沒有受到影響,物資損失也不大,廠方需要2至3週修復這項設備。 報導說,目前台塑河靜鋼廠已轉向使用預備石灰爐,因此點火試車作業也沒有受到影響。廠方首批鐵水於30日晚上已正式生產出來,到現在為止共生產了約1400噸鐵水。 當地官員指出,雖然這是較小的技術事故,但台塑河靜鋼廠必須吸取經驗,要求廠方迅速處理事故,更換品質最好的濾布,重新檢查所有設備的安全,確保灰塵與排氣控制等要求。 |
台塑河靜鋼廠投產 首塊自製鋼胚出爐 http://viet-loan.blogspot.tw/2017/06/blog-post.html |
台塑越南吃定心丸 王文淵喜迎總理阮春福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2600843 越南總理阮春福率中央部會成員上午參訪台塑河靜大鋼廠,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中鋼董事長翁朝棟、台塑越鋼董事長陳源成等人高規格接待。 阮春福親訪,顯示台塑集團成功重建越南政府的信賴關係,台塑集團在越南的發展吃下定心丸。 ..... ===== |
小隆 發表於 2016-4-24 17:47 台塑越鋼海汙事件 7875位越南受害者跨海求償1.4億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64716 .......... 她說,台塑雖賠償越南政府5億元美金,但政府僅補償受害居民約新台幣2萬元,更有人拿不到任何補償金。台塑自從汙染發生至今,沒有和受害者溝通協調,只有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支付政府賠償金,敷衍了事,如今仍照常點火營運。 黃馨雯說,此案無法在越南提訴訟,因為越南是共產政府而資訊不公開,且已經有特地立場,曾有人對汙染發表看法而受到暴力攻擊,包括辣椒炸彈、電擊棒等,甚至有一名受害者在過程中被打到半身不遂,越南已經沒有爭取權益的空間,因此跨海在台灣提告,此案全部是適用越南法,根據越南法令,她們有2項主張,一是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另一是要求台塑停止製造汙染、清除汙染並恢復海洋環境。 ...... ===== |
小隆 發表於 2019-6-11 12:49 敗部復活!越鋼污染案來台向台塑求償 最高法院發回更裁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54244 2020/11/17 15:2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塑集團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2016年排放含毒化物的廢水造成鄰近海洋受污染,當地7874位被害人隔海來台興訟求償1.4億元,台北地院以台灣沒有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高等法院也認為應由越南法院審理為宜,今年4月駁回抗告;環團與被害人提出再抗告,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對於國際管轄權的類推適用仍有疑義,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裁。 被害人指控,台塑河靜鋼鐵廠2016年違反當地環境保護法、水資源法,排放含有苯酚及氰化物的廢水至越南河靜省海域,並擴散至周邊省分海域,侵害居民的健康權、工作權、生命權。 台塑受害者正義會、環境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去年為受害者赴台北地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控告台塑集團、中鋼集團、日本JFE鋼鐵集團,以及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全體董事,請求賠償1億4027萬元新台幣。 律師團主張,台塑集團雖對外承認已支付越南政府5億美元補償金,但台塑集團並未向當地居民協調賠償,且越南政府只給付部分受害人每人2萬元台幣,當地還有更多居民因長期無法工作而無收入,因此決定提出跨國訴訟。 台北地院認為,全部受害者都是越南籍,侵權行為地也發生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台北地院沒有國際管轄權,且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因此裁定駁回。 環團與受害人提出抗告。高院認定,國際管轄權應依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居所、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等因素,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做為判斷標準,當事人的主觀好惡並非認定管轄權的依據,受害者主觀懷疑和不滿越南政府和司法制度,不能作為我國法院取得國際管轄權的依據。 高院認為,此案的行為地、結果地都在越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應以侵權地越南的法律為準,且原告都是越南人士,只有極少數在我國有設籍,與我國的關連性薄弱,且許多待證事實、證據都在越南,應由越南當地法院審理,較能維護實質公平正義,故駁回抗告。 受害人等提出「再抗告」,主張越鋼是台塑集團到越南成立的公司,股東也大多是台灣企業,此案與台灣具有充分牽連,應依「以原就被」原則,法院不應未經開庭實質審理、辯論,就直接認定台灣法院不具管轄權而予程序駁回,要求辯論。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以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的規定,類推適用認定本件國際裁判應屬越南管轄,但最高院認為這樣的類推,仍有其疑義,二審應再調查說明清楚,理由不因此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