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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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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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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life 發表於 2006-8-29 02: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家安安:
某些人似乎頗善於製造令人不快、惹人厭惡的字眼,如果我們真的因此而不快、而反擊、而釐清真正該反省改過的正是那些亂用名詞的人,這在小弟看來,完全正當。不過過度生氣,甚至果真負面影響了我們的生活,恐怕自己要反省了?
某些名詞,似乎是近年才流行起來,小時候並無相關的印象,其中之一是「買賣婚姻」。這個名詞在今天的台灣社會,小弟扼要地說說自己的感覺。
它代表了我們的社會早失去了以前常為外國人稱頌的人情味,也缺同理心,現實勢利,專欺弱勢,不尊重弱勢者也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又有幾人敢大聲宣稱自己是強勢呢?
我們的社會,對弱勢,可以隨便找幾個理由,不論多或少的案例,不論是否正確的方法,不論是否講人權、是否有人道主義者悲天憫人的胸懷,就可以輕易粗糙地去壓迫他們全體。然而最令小弟感到可悲的是,在這批被侮辱者與被損害者中,竟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對其表示贊同。
我們的社會,對強勢,則恰恰相反,即使罪大滔天、罪行明顯,甚至罪行確鑿,都還視狀況可以逍遙度日。一旦您想舉幾個大尾的實例,卻可能有同受其害者來指責您的不是。這是強勢繼續強勢、弱勢繼續弱勢的一大原因,大家都智足以知道西瓜靠大邊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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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6-8-29 02:3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古已有之,然而今天台灣社會用這詞,卻是極其惡意地侮辱異國婚姻,當然,欺善怕惡勢利眼的人說這話的時候是不包括歐美日本等國的。
前兩天,瞄到一個新聞,人家日本也面臨陰陽失調的問題,有教授組團來台考察單身漢如何尋求活路,可惡的記者竟直接打上「買婚出名?」這樣侮辱人的標題,膚淺而殘忍而竟不自知!
當我們跳脫台灣,或可體會「買賣婚姻」這詞截然不同的意義。如果要隨便侮辱別人,小弟倒想請教台灣女人:妳們的婚姻算不算買賣婚姻呢?妳們真的能像香港女作家林燕妮說的「愛情第一」而經濟最末甚至根本不考慮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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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
现在,一样有买卖式的婚姻,惟一和以前不同的:从前决定买卖的是父母,女儿是货,现在决定买卖的是女人自己,她本身是货。
  很多女子,为了享受丰裕的经济环境,便把感情放在次要地位,为了令人羡慕,宁愿有苦自己知,忍受并不温馨的夫妻关系。
  香港地少人多,什么事情也能一传十、十传百,因而形成人的爱面子。当然,所谓“名门”,在不同的阶层中有不同的定义。在贫家眼中,小康之家已是“名门”;在小康之家眼中,中上阶层便是“名门”;在中上阶层眼中,存在于上流社会边缘的人就是“名门”;在上流社会边缘的家庭眼中,真正上流社会才是“名门”;在上流社会眼中,只有世家才是“名门”;说穿了家家都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比来比去,没有比得上的一天。
  由于对各阶层的生活,都算有认识,所以我才真诚地说一句:还是爱情好。嫁入豪门,除非是娘家本身富有,或者本身有本事,又或者丈夫是个在夫家家族中十分有权位和对自己十分疼借的人,不然,免不了都是外表风光,实际上俯仰由人,受气比未成为“受人羡慕的阔太太”前还要多。
  传统所谓的“门当户对”,从坏的角度看,是势利,从好的角度看,却不无其道理,两家社会地位相若,便少了很多谁要受谁的气的问题。
  世上没有任何事情可以代替两心如一的感情,亦没有任何王孙公子可以代替携手与你同行的伴侣。能够与你共渡风霜也需要你与他共渡风霜,能够与你共享荣华亦需要你与他共享荣华的伴侣,才可以带给你人生最大的欣慰与快乐——也许我应该说,可以与你共拥有人生最大的欣慰与快乐。
  我这么说,在很多势利的人心中,已经贬我为不够“高级”的女人,在他们眼中,“高级女人”是非富家公子不看一眼的,然而,在我眼中,高级“女人”不同于高级“货物”,我和很多追求精神世界的女人一样,是自由的人,不是待价而沽的货物。
   作者:林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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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6-8-29 02:4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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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简介:
 林燕妮,十七岁进入美国著名学府柏克莱加省大学攻读遗传学,得理学士衔。后来获香港大学中国文学硕士衔,又在香港大学攻读中国古典文学博士课程。科学的训练和文学的修养、东西文化的揉合以及广泛的旅游,使得林燕妮有个视野广阔的世界观,作品充满时代气息,成为新一辈作家中的佼佼者。
金庸曾说:“林燕妮是现代最好的散文女作家。”而倪匡则更正说:“不是女作家,而是最好的散文作家!”

林燕妮的第一本书《懒洋洋的下午》灵秀飘逸,令她声誉鹊起。之后出版的《小屋集》、《紫上行》、《林燕妮谈爱情》等散文集,亦是一纸风行,令她稳坐畅销作家地位。林燕妮写的小说《痴》、《盟》、《缘》、《浪》、《雪似故人人似雪》、《为我而生》、《铁蝴蝶》、《空江烟浪》、《朝颜》、《花蕙》、《野雾》、《诗囚》等都令读者爱不释手。
林燕妮从事广告行业多年,曾任跨国广告公司行政总裁,这在香港历史上成为独一无二的翘楚。现在则致力写作小说,在多种报刊上发表。
林燕妮以其著作上的辉煌成就,继金庸之后于1989年底荣获第二届“香港艺术家联盟最佳作家奖”。
林燕妮随手拾来的奖,包括她初踏入社会时在无线电视台得到的“最佳司仪及天气女郎奖”等。
林燕妮有令人为之目眩的多面性格、多面才干,她对自己的工作天马行空却又极其严谨,她最认真做的事,还是写更多好书。
 
林燕妮名片
美国柏克莱加省大学遗传学理学上 B.SC.
香港大学中国古典文学硕士 M.Phil
香港艺术家联盟 香港艺术家联盟最佳作家奖(1989)
创办人及副主席 香港小姐选举评判 (两届)
香港芭蕾舞团筹款委员 亚洲小姐选举评判 (三届)
美国大部会(Cosmopolitan月刊) 亚洲小姐名媛顾问团 (两届)
中文版顾问 首届香港先生选举评判 (1998)
美国Bazaar月刊中文版顾问 全港新秀歌唱评判 (两届)
《明报》专栏作家 全美华埠小姐选举评判 (两届)
《明报周刊》专栏作家 世界旅游大使选举评判 (1997)
《新报》专栏作家 最佳衣着女性奖 (1988)
十大魅力男奖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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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1680 發表於 2006-8-29 08: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介紹新娘以前叫做媒人~~現在叫做買賣新娘
以前仲介工作叫做買賣奴才~~現在叫人力仲介
也都是以介紹為名賺取跑路工!
婚姻仲介是一次賺取介紹費,人力仲介是一路剝削
勞工到結束還巧變明目的說服務費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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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6-8-29 16: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大家安安:
小弟向來對台灣新女性就欠好感,她們口口聲聲女男平等、平權、爭女權等等看似高尚的口號,在小弟眼中,不過是利用知識將自私、貪慾放大而已。
按某些女記者、主播粗魯濫用買賣婚姻的作風,小弟想請教她們:嫁給經濟優勢,算不算買賣婚姻?離婚索取高額贍養費,算不算恐怖的買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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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贍養費 歧視男也歧視女

記者楊濡嘉/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杜姓婦人因家暴離婚後,向板橋地院請求前夫給付贍養費兩千多萬元,日前法官判決只要給付七十多萬元,理由之一是如果把贍養費當作夫妻扶養義務之延長,「不僅歧視男性,也歧視女性」;杜姓婦人不服已上訴。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總幹事馮珮認為,如果以一般離婚案件來看,法官的兩性平權觀點可以接受,但對受家暴的婦女,法官應有更多考量。
杜姓婦人與周姓前夫七十七年結婚,八十六年兩人同赴英國,周攻讀博士學位,她則照顧兩名女兒。杜姓婦人說,後來她發現前夫有外遇後,即經常出言辱罵、毆打她,她甚至受傷住院。八十八年英國杜拜郡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杜姓婦人說,和前夫離婚前,兩人已分居,分居後因沒有錢付房租和水電費,靠英國政府與當地教會幫助,並向台灣親友借貸過日子,因在英國時受到丈夫家暴,有了暈眩症無法工作,回台後母女生活陷入困境。
杜姓婦人主張,因她和前夫是在英國離婚,因此應依英國法律計算贍養費,要求前夫給付離婚後到六十五歲退休全部收入的一半作為贍養費,約為新台幣二千多萬元。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同意兩人離婚後的第一年,前夫要將在英國期間的薪資給付一半給女方,約為台幣三十四萬九千多元。
但法官認為,以杜婦回台後曾開過才藝班的經驗,最多兩年內應可適應新生活,以主計處公布的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九十、九十一年的贍養費應為三十六萬八千多元,總計是七十萬七千七百五十六元。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近年來婦女就業機會增多,社會上已不再認為已婚婦女毫無經濟創造能力,所以法律政策上不宜再採「男主外、女主內」的「扶養義務延長」觀點來定贍養費,應改從協助失婚婦女重獲工作以自立的「更生性贍養費」觀點出發,否則不僅歧視男性,也歧視女性。

【2006/08/28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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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6-10-16 20:5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最近一則新聞使小弟想接著討論看看。雖然努力兄已在新聞區貼過,但小弟希望能集中一下,以免散亂於各處,以致不能完整的看清問題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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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5  中國時報
婦權會決議 不再開放商業經營 婚姻媒合業 走入歷史
林倖妃/台北報導

    婚姻仲介走入歷史!在行政院婦權會決議下,經濟部商業司刪除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中的「婚姻媒合業」,不再接受公司行號以婚姻仲介為業登記;同時也將清查現有五四二家,要求業者自我約束,不要有人口販運之嫌。
    對既有婚姻仲介業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強調,依日前公聽會共識,可能輔導轉型或朝非營利公益團體規畫,整體政策待移民署年底成立後確立。

    引進外籍配偶 被批人口買賣
    國內婚姻仲介存在多年,跨足引進外籍配偶,大陸、柬埔寨、泰國、越南、印度、緬甸等國家都有,但動輒廣告「大陸(越南)新娘、XX萬」,屢遭婦女團體批評如「人口買賣」。
    移民和婦女團體聯手推動,行政院婦權會決議,為免女性被「商品化」,要求刪除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中的「婚姻媒合業」。經濟部九月十八日收到行政院公文,廿六日公告「刪除」,即日生效。今後不論媒介國內或跨國婚姻都一視同仁,已登記業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繼續營運或選擇減少營業項目。
    經濟部說明,民國九十二年,消保會認為婚姻仲介常出現消費糾紛,經跨部會整合,確認內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業司並配合增列營業項目「婚姻媒合業」。
    現有業者 朝非營利規畫
    目前有該營業項目業者共五四二家,實際營運家數尚待清查,刪除後即不能有任何公司行號以此為營業項目,意即從此不再開放商業經營。婚姻仲介「行為」回歸《民法》第五七三條,居間仲介婚姻可酌收酬勞,但沒有「請求權」,也就是只能收委託人給的紅包,不能主動要求給付金額。
    既有五百餘家婚姻仲介業,內政部人口政策科表示,行政院制定移民法時,曾提出訂定「婚姻仲介業專章」,或另提管理辦法。因各部會對《民法》第五七三條見解不同,全案暫停進行,也有認為應輔導婚姻仲介業轉型的看法。
    官員強調,內政部之前舉辦公聽會,會中提出最大公約數是,婚姻仲介朝非營利公益團體規畫,由於移民署即將在年底掛牌,政策變革也須聽取多方意見,將待移民署成立後再確立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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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6-10-16 20:5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續把小弟在新聞區的心得貼過來。
1.甚麼「婦權會」、婦女會,經常叫人不敢領教。逼他們地下化,會更好嗎?
2.『動輒廣告「大陸(越南)新娘、XX萬」,屢遭婦女團體批評如「人口買賣」。 』
這種廣告的確粗魯可惡,可具體責令改善,否則處罰。直接全部關掉,真會更好嗎?
3.當然囉,既曰婦權會,就無須考慮男人的娶妻需求了。為什麼不去宣導台灣女人不要太強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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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6-10-16 21:1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最近商周986期有人傑「東南亞新娘輸出日韓農村   後續問題多」一文,感覺還算平實的記述了大約15年來快速增加的異國婚姻現象。礙於現代人有點走火入魔的所謂智財權問題,不便在此轉貼。但很難得地,作者全文沒有濫用「買賣婚姻」這個難聽的詞。
對腦帶偏見的人,也許應該先定義一下,甚麼叫做買賣婚姻?
『买卖婚姻
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兼指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违法婚姻。狭义的买卖婚姻指公然以妇女为财货的婚姻交易,这种婚姻最初产生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其中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的嫁资作为成婚条件
来源: 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
小弟以為,多數人應能同意「狭义的买卖婚姻指公然以妇女为财货的婚姻交易,这种婚姻最初产生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作為買賣婚姻的定義是較為妥切的。
準此,近15年來快速增加的異國婚姻現象,可以逕自扣上「買賣婚姻」的大帽子嗎?這是可以公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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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8019 發表於 2006-10-17 01:5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我自己當初是仲介結婚
我倒不在意人家說買賣婚姻
婚姻關係經營得好
就算是買賣婚姻也會成為他人稱羨的佳偶

何況真的有台灣人去越結婚
越女來台後就直接告訴她: 妳是我買回來的
我老婆一個朋友的婆婆就是如此
另外之前不是有電視報導一彰化人教其兒子叫越母為"外勞"
其實存有這種心態的台灣人應該也不在少數
只是有沒有說出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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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6-10-17 19:0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關於「買賣婚姻」

大家安安:
小弟希望能釐清某些東西,絕非針對誰。
1.所謂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自承、自認,在心中暗想,更嚴重者,本來就理歪氣壯地對人說老婆是買來的,這樣的男人不僅僅是在丟自己的臉,同時也在丟台灣的臉。
2.why?因為自以為花30萬買新娘的粗鄙張三,這種人多寡不好斷言,但據前面所引學者的研究,應為少數,即使如此,外國人不識張三,不會點名罵張三惡質,也不管李四是多好的台灣女婿,外國人就直接罵台灣人惡質,這不是丟國家的臉嗎?
極少的老鼠屎足以壞掉一大鍋粥。
3.怎麼辦?或可依老鼠屎們的情節輕重,予以適度處罰。最重要一定要對他們再教育,列管,長期追蹤,定期到警局報到,直到確認他們的惡質觀念已改過,能善待其妻。政府相關單位或可研究看看。
4.30萬可以買一個年輕女人嗎?可笑,可恨,無知,奇怪兄以前曾給大家分析過。女孩的父母是嫁女兒絕非賣女兒,在越方的認知中,怎麼可能為了300美金(甚至不到)就把女兒賣掉?
台方,因為經濟不斷走下坡,湊個三四十萬或已很難,但這是台方自己的問題,並且,娶妻時這種人有誠實跟越方說:『我花30萬來買斷你女兒!』嗎?想也知道必定沒有,早知道的話,誰肯嫁?
5.因此,惡質的台灣張三們,老婆不是你們買來的,而是拐騙來的。有這種念頭的人,本質上很接近拐騙年輕女孩的人口販子,被國法制裁理所當然,又怎能期望婚姻幸福呢?
6.結論:為己為人為國,皆不應草率粗魯說甚麼買賣婚姻,衡諸實情,應稱這種現象為一種快速相親或速成婚姻或許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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