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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越南政府管理外籍勞工規定新版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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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外勞

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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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lavie 發表於 2011-7-1 10: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標題:越南政府管理外籍勞工規定新版出爐,其中擴大非適用工作許可證的對象及鬆綁提交專業證書之規定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日期:2011年6月29日(越南24小時法律網站www.phapluat24g.vn 及其他媒體2011.6.28綜合報導);

文號 : 374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1)年6月17日發布第46/2011/ND-CP號公告,修訂政府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號公告,有關任職越南外籍人士錄取及管理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46/2011/ND-CP號公告共2條,其中修訂第34/2008/ND-CP號公告文內容摘譯如次:

一、    增列可僱用外籍勞工的對象:除第34/2011/ND-CP號公告第2條第2項規定允許僱用外籍勞工的10種對象外,第46/20011/NCP號公告已增列另4種可僱用外籍勞工的對象,計有依越南法律規定設立之企業商會、公會、經營戶及個人經營,該等對象均可為其辦理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之申請。

二、    增列免申請工作許可證的對象: 除第34/2011/ND-CP號公告第9條第1項規定免申請工作許可證的9種對象外,第46/20011/NCP號公告已增列免適用工作許可證的對象如次:

(一)    外國非官方組織委任在越南從事活動的外籍人士代表,包括代表處代表、計畫案代表辦公室代表或外籍人士;

(二)    越南加入世貿組織(WTO)執行開放服務業別承諾之有關屬於企業內部調動的外籍人士,開放服務業別項目,包括經營、資訊、營造、配銷、教育、環保、金融、醫療、旅遊、文化休閒及運輸服務業。

(三)    進入越南以提供科技及專業諮詢服務,或依據越南權責機關與外國簽署ODA國際公約規定或協議,有關進入越南以執行及管理ODA計畫資金使用、追蹤、評估、審定及研擬等作業的外籍人士。

(四)    獲得越南外交部核發在越南從事媒體活動許可的外籍人士。

三、    有關核發暫居證外外籍人士:第46/2011/ND-CP號公告第15Aa條規定受理並核發外籍勞工入境簽證的機關為公安部,該部所屬出入境管理機關僅對已取得工作許可證、獲得展延期限或重發工作許可證的外籍勞工,核發入境簽證,對於未取得工作許可證、或工作許可證期滿或失效者,不予核發且採取驅逐出境的管理措施。

四、有關聘僱外籍勞工提交高科技及專業證明書乙節,第46/2011/ND-CP號公告亦另規定可以下列文件予以取代:

(一)    對於從事傳統產業的藝術人士,由其國外權責機關發給之藝術人士證明書;

(二)    外籍人士就符合其擬任職工作崗位之至少具備5 年從事生產管理或執業經驗的確認書、工作許可證或勞動合約。前列至少具備5 年經驗的文件,可由外籍人士任職的企業、機關及組織進行確認;

(三)    足球健將證明、越南權責機關發給外籍人士之飛機駕照、及總理規定之其他情況。

五、有關聘僱外籍人士的手續程序:雇主應至少在聘僱外籍人士30天前,以報章、廣播電台、電視台及電子報的形式之一,分別在中央及地方報章至少1期刊登通知有關擬聘僱任職的資訊,內容包括聘僱人數、業務項目、專門學歷、薪資、其他所得、作業條件及雇主求之其他事項。對於經過就業輔導組織聘僱,或任職在越外國外交機構及跨國國際組織管轄範圍外國學校的外籍人士,則不須依前列規定在中央或地方報章刊登聘僱資訊。」

我商可在越南政府www.chinhphu.vn下載前列第46/2011/ND-CP公告全文,俾便參考。



今生一照面*前世多少香火緣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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