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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從事舞場及卡拉OK營運新規定出爐,敬請我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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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向前衝 發表於 2006-9-5 13: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size=large]越南文化新聞部為執行越南政府第11/2006/ND-CP號函,公告文化領域活動暨勞務經營準則,頃於本(2006)年8月28日發布公告從事舞場、卡拉OK及電動遊戲經營活動若干規定之施行如下 :
一、 舞場及卡拉OK之設立地點,應確保其與學校、醫院、宗教信仰組織、文化歷史遺跡及政府行政機關之差距,至少200公尺以上,係指該等地區內已先設立有學校、醫院、宗教信仰組織、文化歷史遺跡及政府行政機關,而舞場及卡拉OK居後始申請設立者。
二、 舞場及卡拉OK之申請設立,應取得其隔壁居民戶之書面同意,係指舞場及卡拉OK於現有居民戶區內申請設立者,而對已先取得舞場及卡拉OK營業執照,而居民戶居後來者,則不在此限。
三、 自本公告實施起應中止營運的舞場及卡拉OK,包括於政府第11/2006/ND-CP號公告生效前已取得營業執照之1星級住宿經營單位,所經營面積從12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卡拉OK房間者,對己取得投執照允准從事經營舞場、卡拉OK及電動遊戲的越南外資企業,其經營期限及地點依其投資執照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貿易資訊中心網頁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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