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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越南自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存款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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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2-7-20 19: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越南自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存款保險法,其中僅適用於個人在信用組織或外國銀行分行儲蓄存款的越盾

編輯日期:2012年7月18日

文號 :

商情本文 :

越南國家主席已於本(2012)年7月16日勒令公布越南存款保險法,該法由越南國會第13屆第3次國會會議於本年6月18日通過,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起實施。

越南存款保險法共7章39條,其中重點規定如次:

一、 越南央行為負責對存款保險活動執行國家管理的功能,並負起存款保險管理之責。

二、 適用存款保險的幣別為越盾。

三、 適用存款保險法的對象為以越盾進行儲蓄存款的個人,惟不適用於存款越盾的組織,包括家庭戶、合作生產組、責任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主因係組織之存款,均具有高度的週轉性,且其主要目的係供結算之用所致)。

四、 參與存款保險活動的組織,係指依越南信用組織法成立、運作且獲准受理個人存款越盾業務的信用機構、外國銀行分行。爰受理個人越盾存款的信用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均屬於強制參加存款保險的對象,惟越南政策銀行則除外。參與存款保險的前列對象,應備文向存款保險組織申請核發參加存款保險證明書。

五、 存款保險組織係指執行存款政策,藉以維持信用組織系統穩定營運、確保金融體系活動健全之非營利目的的政府財政組織。

六、 有關繳交存款保險費及償付保險存款額度:存款保險法並未規定具體繳交保險及償付的額度,而責成總理按央行建議,制定前列繳及償付額度的原則價格表,央行將依據各信用機構評鑑及分類,以及前列原則價格表,規定繳交存保險費的具體額度。有關受理存款保險組織執行償付保險義務的時間,當央行對參與存款保險的信用機構,發布書面中止採取特別監督,或終止採取或不採取恢復其結算能力的措施,或對參與存款保險的外國銀行分行支,發布書面認定其對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時計起,存款保險機關方執行償付保險的義務。

另對於存款保險法生效前的存款保險證明,仍具有執行之效力。越南總理將發布存款保險法之施行細則。



http://tecohcm.org.vn/business-news-detail/6/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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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y 發表於 2012-7-21 10:08 | 顯示全部樓層
谢谢小隆大!无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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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6-28 18:35 | 顯示全部樓層
越南政府公告調高銀行存款保險理賠金額

張貼日期:2017-06-23

資料來源: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2017年6月19日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為執行越南存款保險法有關對銀行所有存款支付保險理賠規定,越南總理於2017年6月15日簽發第21/2017/ND-CP號公告,自同年8月5日起調高銀行存款之保險理賠金額至7,500萬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422越盾)。

適用上述第21/2017/ND-CP號公告的對象,包括銀行存款獲得保險的個人、參加存款保險組織、存款保險組織、以及涉及存款保險營運之其他法人及自然人。

依據上述公告,對於個人在參加存款保險組織所有存款(含本金及利息)之保險最多理賠金額為7,500萬盾,較現行規定2,500萬越盾提高甚多。

http://www.roc-taiwan.org/vnsgn/post/11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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