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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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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訊息] 【轉帖】越南審議放寬外國組織及個人購買房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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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昊天 發表於 2017-6-23 15:05 | 顯示全部樓層
andy123 發表於 2017-6-23 12:33
請教這個問題:
是婚後購置財產才是共同財產?
還是包括婚前購置財產,婚後也算共同財產? ...

婚後才算共有財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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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123 發表於 2017-6-23 15:10 | 顯示全部樓層
花蓮昊天 發表於 2017-6-23 15:05
婚後才算共有財產哦

完了~~婚後購置資產才屬於共同財產~~虧了,,,後面童鞋千萬注意,通通婚後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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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 10 + 20 會不會因此大家都鼓勵太太們走出家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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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7-17 10:51 | 顯示全部樓層
andy123 發表於 2017-6-23 12:33
請教這個問題:
是婚後購置財產才是共同財產?
還是包括婚前購置財產,婚後也算共同財產? ...

越南是否看土地登記簿上的人是誰而定.不是分婚前.婚後的?

越南婚姻法裡看到這一條

http://www.zyzj.com.cn/law.php?aid=1003

夫妻離婚時土地使用權的分割:
1.離婚時,屬於夫妻單方的土地使用權仍然歸單方所有
2.夫妻共同的土地使用權依以下方式分割:
(1)對於種植一年生植物、養殖水產的土地,若雙方都有需要並且都有條件直接使用此等土地,則可以協商分割;若雙方協商不成,則要求法院依照本法第95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若只有一方有需要並且有條件直接使用土地,則該方可以繼續使用,但應當對另一方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份額作價補償。
(2)若夫妻的種植一年生植物、養殖水產的土地的使用權與家庭戶的土地使用權共有,則離婚時,可以將夫妻土地使用權分出,然後按照本款第1項的規定進行分割;
(3)對於種植多年生植物的農業土地、林業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第95條的規定進行分割;
(4)其他各類土地使用權的分割可以依照土地法和民法規定。
3.夫妻與大家庭一起生活但自己沒有土地使用權的,離婚時,沒有土地使用權並將從家庭中分出的一方的權益應依本法第96條規定於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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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123 發表於 2017-7-17 18:52 | 顯示全部樓層
小隆 發表於 2017-7-17 10:51
越南是否看土地登記簿上的人是誰而定.不是分婚前.婚後的?

越南婚姻法裡看到這一條

應該登記共同財產~~比較保障,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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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7-21 21:23 | 顯示全部樓層
胡志明市將公佈禁止外國人購買房產的項目清單

2017-07-21 17:17       

《越南經濟時報在線》7月2 1 日報導,在越南國防部及公安部確定國防安全保護區域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將公佈不允許外國機構及個人購買房產的項目清單。據悉,胡志明市已經停止簽發2015年12月10日後的土地、房屋和土地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證書。

http://hochiminh.mofcom.gov.cn/a ... 0170702613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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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8-4 11:49 | 顯示全部樓層
小隆 發表於 2016-6-8 10:59
幾個月前.我問過一位台灣房仲.太太沒台灣身分證.可以登記土地房屋權狀嗎?答說不行
所以如已經放棄越南國 ...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http://glrs.moi.gov.tw/NewsContent.aspx?id=122

越南是在 表三、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所以沒有台灣身分證.目前是無法登記台灣的房地產



======

外國人可否繼承不動產?
隨著地球村的時代來臨,台灣有越來越多的人,小孩或是親人從小就在國外長大,甚至沒有拿台灣的身分證,因此也出現一個問題,在台灣的親人離世後,若他的法定繼承人裡面有外國人,或是遺囑裡面有遺贈給外國人,那該名外國人是否可以繼承台灣的不動產呢?

律師回答
外國人可否繼承取得我國不動產?
這個問題正確的回答是「看狀況」!因為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區分這名有繼承身分的外國人,他的國籍國與我國是否有「平等互惠條件」,而所謂平等互惠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內政部有提供「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以讓一般民眾查詢,裡面又可以分為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以及非平等互惠之國家三種類。(貼心提醒:美國是各州都有自己的規定喔!)

另外國人確認有平等互惠條件可適用,因此繼承臺灣地區之不動產後,土地法第17條第2項還是有規定,該繼承土地之外國人,仍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將不動產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土地所屬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

外國人想要繼承該怎麼做
首先,要先確定兩國有平等互惠關係;其次,必須要提出經我國駐外單外合法認證之合法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及身份證明文件。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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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8-5 15:23 | 顯示全部樓層
上千住房未有主權證書

2017年8月5日13:36

市稅務局日前公佈209家欠稅企業名錄,其中有不少房地產經營企業。值得一提的是,因為開發商欠稅,所以上千住戶儘管已入住了很長時間,但不知何時才獲簽發主權證書!

因購買攤位,而忐忑不安
在市稅務局公佈的欠稅企業名錄中,康家房地產投資發展股份公司拖欠2016年的稅款共23億元。這家公司是至今仍未有主權證書的兩個公寓項目的開發商。

康家公司於2014年5月向客戶移交新富郡新香街377號康家新香公寓338個住房單位。經過了3年多,此公寓的住戶要承受許多不便,包括:緊急出口的樓梯未完善,未有主權證書、未有住客管委會,以及不少住戶的住房是違規的。

原因是,本應規劃作為貿易中心和公共場所的面積,康家公司竟用來建成61間住房並出售。根據住在閣樓某單位的居民提供的買賣合同,其中註明“買賣攤位”和“不得居住”等內容。然而,被稱作“攤位”的建築物卻獲設計成一間完善的住房,包括一或兩間臥室、廚房、衛生間及有獨立的大門和門鎖,其目的當然是用來居住,不可能是經營。住在這些“攤位”的某住戶稱:“如果不用來居住,也不知道能在此經營什麼。”同時透露地方政府承諾“明年將准許註冊戶籍”。

值得一提的是,市建設廳監察署去年8月已檢查並對此工程的開發商處罰4500萬元,同時要求停止施工及強制拆卸不符合設計的工程部分。違規建築位於地面層、閣樓和第二層;開發商擅自用規劃為貿易、服務、托兒所和游泳池的面積來建設61間面積大小不同,其中有2間面積只15平方米的住房。對於這些場合,主權證書簽發一事想必是“遙遙無期”。

康家在舊邑項目也存在未有住客管委會的情況,而且只有安置公寓獲簽發主權證書,其餘的兩棟公寓,有近600間住房至今仍在等候。在3棟公寓中間區域,野草叢生,到處是荒置的混凝土、磚瓦等建材。一位居民告知,這塊土地本來用來建設公園,但開發商卻投建收費健身、瑜珈中心。經住戶反對,開發商只好拆卸,並留下此亂七八糟的景象。

20座公寓未有主權證書
市建設廳長稱,核查所接到的投訴反映後,確定開發商緩慢給住戶簽發主權證的公寓有20個。其中,不少公寓已交房10多年。最顯著的是以長盛投資建設責任有限公司為開發商、座落於第五郡第一坊高達街341號的福盛公寓,儘管已在2005年交房,但主權證書簽發工作至今仍未完成。去年,福盛公寓的住戶因為開發商登記拍賣公司而忐忑不安。因為住戶的激烈反對,開發商書面承諾將簽發主權證書,但至今仍依然未有任何行動。

其他公寓也遇上類似情況,儘管已入住多年,但眾住戶仍未獲發主權證書,例如:以黎明M.C股份公司為開發商的第八郡第十六坊張廷會公寓、由中東投資發展諮詢股份公司擔任開發商的新富郡和盛坊鄭廷草街30號中東公寓等。

新富郡普遍存在開發商不遵守住房規定的情況,其中最令輿論關注的是有12個公寓尚未有主權證書,令眾住戶十分不滿。該郡已同建設廳配合,與住客管委會、公寓管委會、開發商開會商量,以解決所存在的糾紛與申訴以及公寓在運作過程中所遇的困難。建設廳告知,已責成各業務部門核查、分類及參謀,並轉交資源與環境廳按規定審議、解決。

徹底解決主權證書簽發工作就是解決公寓糾紛的關鍵。除了安排銀行與開發商配合設法解決之外,本市應對擅自、故意違反建築規定的開發商(導致主權證書緩慢簽發的主要原因之一)予以嚴懲,以確保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和減少公寓糾紛◆

http://cn.sggp.org.vn/%E6%99%82% ... E6%9B%B8-7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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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真的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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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8-10 11: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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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7-8-14 14:44 | 顯示全部樓層
越南建設部輔導執行外國組織及人士購置越南房屋規定

張貼日期:2017-08-10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年8月4日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建設部於2016年6月30日發布第19/2016/TT-BXD號公告,有關輔導執行總理府2015年10月20日第99/2015/ND-CP號公告規定住宅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規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實施,且取代該部第29/2001/QD-BXD號、第17/2006/QD-BXD號、第38/2009/TT-BXD、第16/2010/TT-BXD、第14/2013/TT-BXD號及第03/2014/TT-BXD號公告。

上述第19/2016/TT-BXD號公告共6章38條,僅將其中涉及外籍人士(自然人)及外國組織(法人)購置越南房屋第4章「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越南房屋所有權」條文重點摘譯(謹註:本文係本組摘譯,若有謬誤或疏漏時,應以越南政府所公布之越文內容為準)如下:

第29條: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屬於越南投資興建房屋計畫案的房屋所有權數量之認定
1. 對屬公寓式住宅(含多功能使用目的的公寓),僅准外國組織個人擁有住宅戶數所有權總數之30%。對於屬同一地基結構而興建多單元或多戶權建築工程的公寓,則亦僅允許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其每一單元或每座可供住用戶數所有權總數量之30%。。
2. 認定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越南個別供住用房屋(包括別墅、獨楝房屋或連楝之房屋)所有權的數量,規定執行如下:
a)對屬相當坊級(基層)行政單位人口規模地區內,僅有唯一興建房屋的投資計畫案,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該投資案所興建住用房屋所有權數量,不得超過其興建房屋總數量之10%,且擁有房屋間數合計不得超過250間;上述地區中若有2件以上興建房屋的投資計畫案,外國組織及個人得擁有每單一件投資計畫案所屬房屋所有權數量,不得超過其興建房屋總數量之10%,惟外國組織及個人擁有該地區所有投資計畫興建住用個別房屋所有權總間數,不得超過250間。
b)對屬相當坊級(基層)行政單位人口規模地區內有多件興建房投資計畫案,而外國組織及個人已悉數擁有上述a點所規定個別房屋所有權間數後,則不准外國組織及個人再購置且擁有該地區內其他資計案所建房屋所有權。
c)每單一興建房屋投資計畫案的人口規模,依據經權責機關核准之建築圖案規劃認定。坊級行政單位的人口規模,依據地方政府組織法認定。

第31條:外國個人出租房屋之管理
1. 外國個人簽訂合約將其擁有所有權房屋出租前,應書面提報房屋出租所在地縣級房屋管理權責機關,提報內容包括:房屋所有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出租期限、出租房屋產權證明抄本及房屋出租後之使用目的。
2. 倘法律規定房屋出租應辦理營業登記時,則出租房屋的外國個人應依法為之;當終止房屋出租合約時,亦應書面提報房屋出租所在地縣級房屋管理權責機關,俾使追蹤與管理。
3. 縣級房屋管理機關負責知會稅務機關,俾便依法對出租人課稅等。

http://www.roc-taiwan.org/vnsgn/post/12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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