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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範] 請問有人有這種經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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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節省哥 發表於 2014-6-18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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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討論
  • 確認: 已確認所選分類無誤
  • 省份: 西寧省
  • 詳細描述: 流程的終點???
  • 各省越婿召募中
    請教下各位大大:
                                  台辦處面談後有三種可能:1,通過面談 2,沒通過可預約再次面談 3,沒通過並會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3種:收到不予受理裁定後可以對外交部提起異議>>>異議失敗後可以對行政院提起訴願>>>訴願被駁回可以對臺北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想請問各位:上述的流程都跑完之後如果都是輸, 接下來還有自救的方法嗎? 或是就是註定夫妻必須永久的分隔兩地呢?

    小弟大約去問過所謂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連送件申請面談都不行,難道就無解了? 這樣越南女人嫁給台灣人真可憐

    不予受理的原因是:面談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做虛偽不實陳述

    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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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8-8
    Jack0128 發表於 2014-6-18 23: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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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鄉地圖
    我的想法不知道可不可行....
    如果走法律途徑不通的話
    是不是可能請你老婆先移民到另一個國家,然後再娶回來

    不過,為什麼會 "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做虛偽不實陳述"?
    你有和你老婆討論過嗎??
    聽說有些人不想嫁給看上她的人,但是又賠不起仲介高額的違約金
    所以面談時故意亂講,然後既不必結婚,又不必賠仲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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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節省哥 發表於 2014-6-19 00:4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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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ck0128 發表於 2014-6-18 23:22
    我的想法不知道可不可行....
    如果走法律途徑不通的話
    是不是可能請你老婆先移民到另一個國家,然後再娶回來 ...

    多謝指教
    歡迎大家天馬行空的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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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_pan 發表於 2014-6-19 01:28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各省越婿召募中
    解鈴還需繫鈴人

    你應該是詢問台辦處面談官員才對..
    究竟是事實陳述不一或是做虛偽不實陳述
    Taipei / Ô Môn,Cần Th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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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漢 發表於 2014-6-19 15:0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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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越婿召募中
    首先,在台灣依據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機關有充分的裁量權,如果並非行政機關裁量權違法行使的情形,司法機關通常不會去變更原來行政機關的決定,也就是司法機關原則上均會尊重行政機關的決定,所以一但被行政機關予以不受理決定後,經訴願仍被駁回,進入司法機關的行政訴訟程序,要請求撤銷或變更原來決定的勝訴機會幾乎等於零.
    不過不受理決定在法律上並沒有實質確定力,而准許或駁回決定才有實質確定力,也才會有一事不再理適用,所以您還可以把資料準備好再重新申請一次面談(不要聽信別人說再送一次絕對不會過云云,如果行政機關一開始便不讓你過,那一開始即做成申請否准或不予許可決定即可,沒必要作成不受理決定),不過前題是男願娶.女願嫁,如果行政機關還是再給予不受理決定,最後請找議員幫忙,行政機關怕的是民意代表,在前階段行政機關做成決定前就搞定,而不要讓該事情進到司法機關.進到司法機關後一樣沿用行政機關作成的基礎事實,通常也不會去變更原來決定,所以進到司法程序都是浪費時間
    ....以上是小弟淺見......
    明天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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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9-8
    伊拉克 發表於 2014-6-19 17: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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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漢 發表於 2014-6-19 15:09
    首先,在台灣依據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機關有充分的裁量權,如果並非行政機關裁量權違法行使的情形,司法機關通常 ...

    小漢哥見解精湛本人非常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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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節省哥 發表於 2014-6-19 22:33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小漢 發表於 2014-6-19 15:09
    首先,在台灣依據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機關有充分的裁量權,如果並非行政機關裁量權違法行使的情形,司法機關通常 ...

    感謝大大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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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拉克 發表於 2014-6-22 09:48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雙方當事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通過:
    (一)        任一方承認係通謀虛偽結婚。
    (二)        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
    (三)        任一方之文件經查為冒用或偽變造。
    (四)        有其他事實足認為虛偽結婚。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不予通過面談案件,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國人及外國人得於接獲上述書面通知後檢附書面意見及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新事證申請登記再次面談,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安排於二個月內再次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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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節省哥 發表於 2014-6-22 16:3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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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拉克 發表於 2014-6-22 09:48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雙方當事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通過:
    (一)        任一方承認係通謀虛偽結婚。 ...

    感謝 伊拉克大大的提供

    請問下大大引用的是有明定的規章嗎? 能否告知引用自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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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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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9-5
    李梁力立 發表於 2014-6-23 00: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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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第一次沒過,第2次一定會過,因為我看我家鄰居也是第一次沒過,第2次就會過了,假如是逃跑外勞在台被抓到回越南要跟台灣人結婚,那真得很難面試通過!
    里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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