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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境外結婚面談制度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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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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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s0622 發表於 2014-11-26 16: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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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境外面談與家庭團聚權政策對話論壇」會議摘要與檔案連結
南洋台灣姊妹會和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於11月5日下午在國家婦女館舉辦政策對話論壇,邀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跨國婚姻的境外面談制度進行討論,希望爭取跨國婚姻的家庭團聚權。
台灣政府針對東南亞等21個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若欲與該國人民結婚,必須先在當地通過外交部面談,獲得「婚姻真實」的肯定後,配偶才能申請簽證來台。外交部一向以避免人口販運、保護國人免受欺騙等考量為由強調境外面談的必要性。然而,在民間團體對婚姻移民的長期協助中發現,面談制度由於缺乏裁量標準,僅依面試官員主觀判斷,導致許多家庭因莫須有的質疑而團聚夢碎。
我們從不反對外交部為國家把關。我們一再強調的是:打擊人口販運和改善真實婚姻的家庭團聚權不應衝突。
首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一旦外交部在簽證上註記,移民署便不得頒發居留證。然而,外交部的面試非專員負責,駐外人員僅於就職前受訓三天。再加上外館人力有限,從申請到真正面談,等待半年、一年者大有人在。另一方面,2007年成立的移民署,為我國負責管理出入國及移民的最高主管機關,不論人力、資源還是作業辦法,都更為專業完備。因此,外交部的註記固然有重要參考價值,但應將最終裁決權交還移民署。
其次,監察院在2009年對外交部的糾正案中已指出,外籍配偶和一般外國人不同。對後者簽證的核發與否自然是我國自由,但對前者實已牽涉我國公民的家庭團聚權。如果外交部要行使跟移民署一樣的權力,各種法規程序的嚴謹程度也應比照移民署。如果不能,就應該採謙抑原則,而非在驗證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補風捉影,吹毛求疵。
最後,對於未能通過面談的申請者,應在通知書上詳細說明救濟管道。更不應妄以「面談錄影涉及面試官隱私」為由,拒絕當事人調閱,阻斷進一步的權利救濟。
我們希望外交部不要永遠將個案視為「個案」,如果根本帶著歧視與瑕疵的法律不改,這些荒謬又令人痛心的問題便永遠不會解決。
會議手冊與詳細記錄請見:http://tasat.org.tw/event/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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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斗 發表於 2014-11-26 23: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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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篇文章是在去年看到的話會很無感
但是經歷過親赴越南娶妻之後再看到這篇文章後
發現南洋姊妹會這篇文章真是深入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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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_pan 發表於 2014-11-27 02:30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除非已得到對方的許可
要不然這類文章最好是附上連結即可
Taipei / Ô Môn,Cần Th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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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小明 發表於 2014-11-28 12:4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心有戚戚焉.2年多歷經5次面談.1次還被絆定假結婚.老婆終於佐天抵台.2012.11.2.於胡志明結婚
2.14.11.月底抵台
沒有經過無法同理心
今天老婆去排面談日期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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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4-11-28 12: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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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小明 發表於 2014-11-28 12:49
心有戚戚焉.2年多歷經5次面談.1次還被絆定假結婚.老婆終於佐天抵台.2012.11.2.於胡志明結婚
2.14.11.月底抵 ...



恭喜!

經過這麼長時間的奮鬥.太太總算順利來台了
相信您們會苦盡甘來的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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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發表於 2014-11-28 13:03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恭喜小明哥, 夫妻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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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昊天 發表於 2014-12-1 20: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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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真的太辛苦了...有多少人會這樣就放棄

小明真是強大,可以撐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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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小二 發表於 2014-12-2 09:3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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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小明 發表於 2014-11-28 12:49
心有戚戚焉.2年多歷經5次面談.1次還被絆定假結婚.老婆終於佐天抵台.2012.11.2.於胡志明結婚
2.14.11.月底抵 ...

      基本上大部分公務員對主管業務法規也是不甚了解的,為了不犯錯,所以延用以前威權時代之觀念及作業程序,殊不知卻可能違反較新之法令,只因尚無人提告及產生新判例,故仍然持續,實屬國家之悲劇。

       監察院的糾正事實上也是無關痛癢的,因為只針對機關業務糾正,公務員本身無損失及責任根本無感,但也點出面談通過與否牽涉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及家庭團聚權。所以如果是我遇上小明兄之情況,我一定會完備所有文件及程序,然後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事實很明顯的,4次面談不通過,第5次卻通過,所以前面4次面談結果一定有故意或過失,至少也有怠於執行職務,完全符合國賠之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2條條文如下: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也許要提出公務員之「不法侵害」仍有困難,但證明怠於執行職務應無困難,公務員如無怠於執行職務,那小明兄應該一次或至多第二次就應該完成,第五次完成真是太離譜了。
我也祈禱將來能有國賠案件成立,才能讓那些無能的公務員知所戒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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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發表於 2014-12-2 09: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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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阿健 於 2014-12-2 09:57 編輯

國賠的負責單位為各地縣市政府, 譬如在路上騎車因人孔蓋落差造成摔車, 可向所在地縣市府機構申請國賠, 回頭來講跨國婚姻, 我們連鄉公所都不用去報到, 各地的戶政也只是提供轄區當事人單身與戶籍資料, 當移民署判定確實外事人員有故意阻撓或怠惰職務的情事, 發公文下來地方政府....., 如果我是縣市長, 收到這件申請我會鳥這件公文嗎? 這是外交部移民署的事情憑什麼犯錯要地方政府賠錢?

這是我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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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小二 發表於 2014-12-2 12: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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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健 發表於 2014-12-2 09:52
國賠的負責單位為各地縣市政府, 譬如在路上騎車因人孔蓋落差造成摔車, 可向所在地縣市府機構申請國賠, 回頭 ...

      不是所有事情都找縣市政府或公所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是在胡志明辦就是胡志明的台辦,如果是在河內辦就是河內的台辦,如果沒有回應,則找它們的上級機關,就是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再不回應或賠償,則提訴法院。

      機關公文收文後都有相對之承辦人,公務員一般都會回應民眾,如不回應任意存查,反而成為怠惰或失職之依據,至少會有行政上之懲處。所以就算是鳥事,也不可不理,後續沒有回應也不要輕放,繼續找他們的上級人事或政風單位,他們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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