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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範] 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10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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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詳細描述: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 (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

           

    一、
    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三、
    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一)
    交往經過說明書。

    (二)
    外國人之新、舊護照。

    (三)
    外國人之護照以外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出生證明。

    (四)
    外國人之婚姻狀況證明或單身證明。

    (五)
    國人之身分證及護照。

    (六)
    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七)
    外國人之本國要求其他國家國民擬與該國國民結婚之應備文件。

    (八)
    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書,及其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

    (九)
    其他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資料。

    雙方當事人應親至該駐外館處或指定地點接受面談。但符合本要點第七點情形者,不在此限。

    除雙方當事人未依第一項備齊文件外,駐外館處不得拒絕當事人登記面談。
    四、
    實施面談人員應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指定之人員擔任,面談時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之。
    五、
    面談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
    面談人員應於實施面談時製作簡要書面紀錄,並由接受面談者閱覽後親自簽名確認。
    六、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面談過程不公開。面談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對外透露面談過程及結果。
    當事人不得攜帶錄音、錄影器材。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

    (一)
    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

    (二)
    結婚三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

    (三)
    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三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
    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三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八、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所繳文件真實性有疑慮者,得函請原發證機關查證,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俟該等機關查復後接續辦理。
    九、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得要求當事人一個月內補正證明婚姻屬實之相關事證,限期未補正者,面談不予通過。
    十、
    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背景或結婚動機有疑慮,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地訪查國人一方之家庭、經濟、身心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參考,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
    十一、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認為如有再次面談之必要,應以書面載明初審意見,通知雙方當事人補正相關佐證資料並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雙方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檢附書面意見並補正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事證,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於雙方當事人依前項登記安排面談後二個月內實施面談。
    十二、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雙方當事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通過:

    (一)
    任一方承認係通謀虛偽結婚。

    (二)
    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

    (三)
    任一方之文件經查為冒用或偽變造。

    (四)
    有其他事實足以認為係虛偽結婚。
    十三、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對經面談後不予受理或駁回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申請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https://www.boca.gov.tw/cp-212-410-82a0e-1.html


    =====


    原條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部授領二字第0996800492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 ... 2/gov20/num3/Eg.htm


    在102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轉到站上供查閱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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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於雙方當事人依前項登記安排面談後(二個月內)實施面談

    見鬼 排我6月1日面談
    [url=http://seeviet.net/bbs/static/image/smiley/default/biggrin.gif]http://seeviet.net/bbs/static/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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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壽省阿蓮 發表於 2015-1-20 22:16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於雙方當事人依前項登記安排面談後(二個月內)實施面談

    見鬼 排我6月1日面談 ...

    十一、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認為如有再次面談之必要,應以書面載明初審意見,通知雙方當事人補正相關佐證資料並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雙方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檢附書面意見並補正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事證,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於雙方當事人依前項登記安排面談後二個月內實施面談。

    =====

    您排到6/1面談.是正常排約

    而11條條文.是面談沒過時可能措施之一


    希望您不要用到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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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結婚依親簽證免面談資格
    https://www.roc-taiwan.org/vnsgn/post/26282.html

    張貼日期:2019-05-31

    登記預約依親簽證面談時,倘台端與越南籍結婚對象具有以下條件敬請主動提供相關書面證明,以利本處進行審核作業

    □雙方結婚1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且育有親生子女:

    ...

    □國人旅居越南2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

    □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2年以上相識結婚:

    ...

    越南籍結婚對象曾在台修讀大專校院正式學位,畢業後於我國應聘工作並取得應聘事由之居留證一年以上,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交往

    □應聘事由之外僑居留證正、影本

    □畢業證書正、影本

    □在職證明書正本

    □聘雇許可函正、影本

    □雙方結婚照、生活照(請註明拍攝時間、地點及人物)

    □詳細之學習、工作、認識及交往經過書

    □國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影本

    =====

    第二.三項的年限由以往3年改成2年
    新增第4項....造福在台自由戀愛者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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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Gain 於 2019-6-5 19:50 編輯


    我說這叫厚此薄彼,怎麼說呢?
    讀書畢業後受聘一年可以免面談,戀愛多久可以結婚?
    那在台當外勞三年期間與台人戀愛又算什麼?
    三年不夠再來三年再來三年,夠嗎?

    還是書讀比較多才叫真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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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隆 發表於 2019-6-5 19:11
    申請結婚依親簽證免面談資格
    https://www.roc-taiwan.org/vnsgn/post/26282.html

    剛看到的....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https://www.boca.gov.tw/cp-212-4295-61dd5-1.html

    中華民國一O八年五月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08680051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

    .....

    三、                 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一)        交往經過說明書。
    (二)        外國人之新、舊護照。
    (三)        外國人之護照以外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出生證明。
    (四)        外國人之婚姻狀況證明或單身證明。
    (五)        國人之身分證及護照。
    (六)        國人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
    (七)        外國人之本國要求其他國家國民擬與該國國民結婚之應備文件。
    (八)        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書,及其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
    (九)        外國人無犯罪紀錄證明,須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
    (十)        其他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資料。
    雙方當事人應親至該駐外館處或指定地點接受面談。但符合本要點第七點情形者,不在此限。除雙方當事人未依第一項備齊文件外,駐外館處不得拒絕當事人登記面談。

    .....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婚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        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
    (二)        結婚二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具體事證。
    (三)        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二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        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二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        外國人曾在臺修讀大專校院正式學位,畢業後於我國應聘工作並取得應聘事由之居留證一年以上,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交往。
    (六)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

    十、                 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背景或結婚動機有疑慮,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實地訪查國人一方之家庭、經濟、身心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參考,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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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in 發表於 2019-6-5 19:43
    我說這叫厚此薄彼,怎麼說呢?
    讀書畢業後受聘一年可以免面談,戀愛多久可以結婚?
    那在台當外勞三年期間 ...

    上面的.只想留下上層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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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in 發表於 2019-6-5 20: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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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越婿召募中
    小隆哥,我只是基層的民眾,只有碎碎唸的份,改變不了什麼。

    溫某的公司去年有一位越南籍的應屆畢業生來應聘,
    他們老闆跟他打了三年的合約,剛剛溫某把這則新聞傳給他了,
    我看無意間可能會促成一樁美事也說不定。

    能免面談也沒什麼啦,真想結婚的兩人是任何困難也阻擋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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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hnhhnhhn 發表於 2019-6-6 13:1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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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結婚需要面談才是有問題的...(侵犯人權)
    目前台灣也只是針對21個國家有面談制度...(以防範人口販運為藉口進行婚姻的行政檢察)
    所以放寬規定只是把權力回復成一般....爭議通常會比較小...(只要沒有人口販運的疑慮..理論上婚姻不需要政府同意)
    而針對新增這一條....
    (五)  外國人曾在臺修讀大專校院正式學位,畢業後於我國應聘工作並取得應聘事由之居留證一年以上,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交往
    個人是認為...台灣目前大專院校招生很困難
    所以政府把主義打到這一塊來...
    配合新南向國際專班對於語言條件限制的放寬....(不需要華語文2級以上或托福多益等證明)
    可以讓很多大學很快的招到很多越南的學生....
    目前總共開出325班..收了5000多人 (原先預定收11710人)
    參考資料-2019-3
    這些學生可以一邊打工付學費...幫學校賺取校務基金...
    還可以一邊相親...解決台灣單身少子化的社會問題....
    因為根據內政部統計...
    越南籍女性新住民的生育意願是最高的...目前大約10萬人的越南籍女性新住民
    生的小孩居然超越了30幾萬中國籍的新住民的小孩總數...
    所以今年小學入學人數中..越南新住民的小孩已經超越了中國籍的新住民..
    就是一種......一個打三個...都還會贏的概念
    另外就是根據統計...學歷對於離婚率的影響非常大....
    大專以上的離婚率會比高中專科以下的少了3倍以上...
    最後目前以106 年新南向區域學生的人數來看
    目前有 3 萬 7,999 人 最多的是馬來西亞 1 萬 7,079人、而越南只有 7,339 人所以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資料來源
    從數據上來看...107年越南的學生就跳到12983人
    2019-1
    超越日本韓國...成為目前台灣外籍生的第三名 (原來是第5名)
    所以政府開這條政策....其實就是想用來解決 1. 少子化 2.大學倒閉潮 3.高離婚率 這些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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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ngssss 發表於 2019-7-25 03:3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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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隆 發表於 2019-6-5 19:44
    剛看到的....

    ===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婚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六)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結婚都是真實的,只是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資料去證明??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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