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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夫在越刺死越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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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e 發表於 2015-5-4 20: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做該做的事是智慧,做不該做的事是愚痴。-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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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hristie 於 2015-5-4 20:52 編輯

資料來源
http://vnexpress.net/tin-tuc/pha ... vo-tre-3208707.html
2015/5/4日  星期一
要求復合不成,台灣老翁刺死年輕的妻子
從台灣回到芹苴是希望能與小24歲的妻子復合,兩人發生爭吵,德先生把羅女士刺死。
5/4日早上,李阿德(72歲,住台灣台南市)被芹苴公安帶回公安局偵訊 – 嫌犯涉嫌刺死羅女士(48歲,住寧橋郡)。
根據初步的調查,羅女士與德先生(務農)係於2014/3月結婚並赴台定居,半年後羅女士回越南,再也不回到德先生的台灣故鄉,德先生屢次打電話央求但均被羅女士拒絕。
2月的時候,台灣老翁找到羅女士的娘家,兩人發生爭吵。德先生潑滾水,用刀架在妻子的脖子。羅女士報警後又撤告,德先生僅被州城縣(後江)公安處以行政處分。
5月初,德先生又回到芹苴並留宿旅館,目的是欲找到羅女士並希望能與妻子復合。5/3日約16時,老翁又到羅女士位於寧橋郡的住處,說服羅女士,但兩人仍然繼續爭吵。疑似是老翁用刀連續剌向羅女士的腹部,導致羅女士送醫途中就已經死亡。
犯案後,德先生身上沾滿了血跡,持刀逃離現場,還恐嚇圍觀的人。被民眾與安和里公安追捕,德先生即被逮捕。
當地人表示,羅女士是於前夫往生之後,10年後才嫁給德先生的。羅女士為人和善且吃長素。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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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hristie 發表於 2015-5-4 20:44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做什麼事都要用心,但不要操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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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5-5-4 20:4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最大的敵人不是別人,而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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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歲了.還想不開
無夫妻緣也別成孽緣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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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hristie 發表於 2015-5-4 20:49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個人的態度將決定自己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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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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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6
海砂屋 發表於 2015-5-4 23:28 | 顯示全部樓層
不要小看自己,因為人有無限的可能。-靜思語-
各省越婿召募中
唉,這麼想不開,可能還回不來台灣了吧!!
青干難斷,塵緣易了,下山去吧!!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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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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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
sungchi 發表於 2015-5-5 00:20 | 顯示全部樓層
為自己找藉口逃避的人,永遠不會進步。-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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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也回不到台灣了。
先有家暴,報警後又撤告。已有傷害、殺人之意圖。
行為殺人時如是預藏刀子那又更重了。如果刀子是住處隨手拿的,依報導上說得很難說服是失手殺人的。
犯後又拒捕逃跑,犯後態度不良又如何減輕。
滿80歲才有減輕其刑,各國應該會抄來抄去,差不了幾歲或者不會有這種規定。
15年以上刑責應該跑不掉。
這種重罪的,大都會在該國執行完刑責後〈國家的司法權不容他國干涉〉才會驅逐出境。
回到台灣再審判一次,考量在該國執行多久適當的折抵刑責。
.............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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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叔 發表於 2015-5-5 10:49 | 顯示全部樓層
知識要用心體會,才能變成自己的智慧。-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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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林叔叔 於 2015-5-5 10:56 編輯

情關難過!心中若沒有愛又哪來的恨呢?當愛恨交織時,最容易令人喪失理智!
一旦鑄成大錯,再多的懊悔也無法彌補了!

又是一起台越婚姻的悲劇!類此一再發生的憾事,令人不勝唏噓!
婚姻本該是男女情投意合的天作之合,像這種勉強的結合,有時想想真是何苦來哉?!
此也該讓一些盲目熱衷於赴越尋求苟合對象的台郎引以為鑒!

一般沒感情基礎的媒介婚姻,大多著重於經濟利益的考量上,
有時甚至是男女雙方都各自事先具有盤算的!
結果彼此在毫無共識之下各懷鬼胎,只一昧地要求對方付出,其不幸的結局也就可想而知了!

人家越家為何要平白把黃花閨女送給你爽?難道你會不知道對方有何訴求嗎?
那姑娘家又非醜得沒人要了,又何苦犧牲大好青春,遠嫁你這個既語言不通,
又連人品、性格、尺寸都未必瞭解,甚至連你的環境狀況都ㄧ無所知的陌生男子?
所以你所娶的越婆其所為何來?這還不夠清楚明白嗎?

有人興沖沖地赴越娶妻乃因不明究理,又過度憧憬那種美夢,才奮不顧身地栽進去!
有些是被初始的甜蜜假象所迷惑,越想越爽,就一頭熱的遼下去了!
另有些則已然心知肚明,但卻刻意忽視情況或自以為只要先把人騙到手就屬於自己的,
於是仍不自量力地強渡關山,其結局當然是可想而知了!
故當日後相互不滿而導致決裂時,還能裝作無辜的推說是因「誤會的結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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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漢 發表於 2015-5-5 11:1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最大的敵人不是別人,而是自己。
各省越婿召募中
(轉貼越南刑法之殺人罪)
第一百零一条
杀人罪。
1.有下列杀人情节之一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动机卑鄙;实施或隐瞒其他犯罪行为;
(2)野蛮实施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或使用可能导致多人死亡的手段;
(3)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或报复公务人员;
(4)杀害多人或明知是孕妇而将其杀害;
(5)集团或团伙犯罪;
(6)在杀人之前或杀人之后,犯有其他严重罪;
(7)犯罪性质恶劣;危险的累犯。
2.不属本条第1款所述的犯罪情节,或有特殊从轻情节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由于受害者对犯罪分子或其亲属的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强烈精神刺激而犯罪,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由于落后思想的严重影响,或在特殊客观环境下,母亲杀害婴儿或遗弃婴儿致死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天會更好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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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hristie 發表於 2015-5-5 18:39 | 顯示全部樓層
太陽光大、父母恩大、君子量大、小人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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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受刑事刑罰之台灣國民可循台灣,越南之相關規定提請回台執行越南法院宣告之徒刑

台灣立法院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三讀通過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http://www.moj.gov.tw/ct.asp?xIt ... de=34246&mp=001

http://moj.gov.vn/vbpq/Lists/Vn% ... l.aspx?ItemID=28394
越南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02月22日第01/2013/TTLT-BCA-BTP-BNG-VKSNDTC-TANDTC字號之聯席公告
THÔNG TƯ LIÊN TỊCH
聯席公告
HƯỚNG DẪN VIỆC TIẾP NHẬN, CHUYỂN GIAO, TIẾP TỤC THI HÀNH ÁN ĐỐI VỚI NGƯỜI ĐANG CHẤP HÀNH ÁN PHẠT TÙ
接收、移交在監服刑人,在監受刑人繼續執行徒刑之辦理辦法

Điều 3. Giải thích từ ngữ
第三條  用詞解釋
Trong Thông tư này, các từ ngữ dưới đây được hiểu như sau:
於本公告內、各用詞之定義如下 :
1.“Tiếp nhận” là việc cơ quan có thẩm quyền của Việt Nam tiếp nhận công dân Việt Nam bị kết án phạt tù có thời hạn hoặc tù chung thân ở nước chuyển giao để tiếp tục chấp hành án tại Việt Nam;
1.“接收”係指越南管轄機關接收於移交國被判入獄執行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之越南國民並得以在越南繼續執行徒刑。
2.“Chuyển giao” là việc cơ quan có thẩm quyền của Việt Nam chuyển người đang   chấp hành án phạt tù có thời hạn hoặc tù chung thân tại các cơ sở giam giữ của Việt Nam cho nước tiếp nhận để tiếp tục chấp hành án tại nước đó;
2.“移交”係指由越南管轄機關將正在越南各個監禁處所執行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之服刑人移交給接收國並在該國繼續執行徒刑。
3.“Người đang chấp hành án phạt tù” là người đang chấp hành hình phạt tù tại các cơ sở giam giữ trên lãnh thổ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hoặc lãnh thổ nước chuyển giao;
3.“在監服刑人” 係指於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土上或移交國領土上之各個監禁處所執行徒刑之服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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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christie 發表於 2015-5-5 19:2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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