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進越南論壇

 找回密碼
 加入會員
樓主: mongsang
收起左側

老婆走了 小孩也似人間蒸發 該怎麼辦

  [複製鏈接]

16

主題

3842

帖子

1萬

積分

後起之秀

Rank: 8Rank: 8

最後登錄
2020-8-20
林叔叔 發表於 2015-12-11 14:11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相處之道,就是多稱贊、少批評。
小隆 發表於 2015-12-11 13:58
有身份證.就問律師看用略誘罪能否告得成.或已要告訴逼她交人

她老公既已簽了放棄監護權的文件,要告之「略誘罪」就很難了!

是否另有其它途徑?得去好好請教專業律師了!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1054

主題

1萬

帖子

8萬

積分

幸福之家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最後登錄
2024-3-28

資深會員

小隆 發表於 2015-12-11 14:15 | 顯示全部樓層
結婚前,睜大你的眼睛,結婚後,閉上一隻眼睛。
林叔叔 發表於 2015-12-11 14:11
她老公既已簽了放棄監護權的文件,要告之「略誘罪」就很難了!

是否另有其它途徑?得去好好請教專業律師 ...

既使有簽放棄監護權.但還是有探視權利.加上孩子是台灣國籍.告訴仍是可為手法之一
有緣千里來相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16

主題

3842

帖子

1萬

積分

後起之秀

Rank: 8Rank: 8

最後登錄
2020-8-20
林叔叔 發表於 2015-12-11 14:15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之間的相處,就是要多付出少求回報。
小隆 發表於 2015-12-11 14:08
不會啊?  點進去是 案例分享喔

首頁» 案例分享» 刑法略誘罪及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刑於外籍配偶之認定 ...

還是沒看到你所說的!

或許是我用的ipad無法顯示出?

1054

主題

1萬

帖子

8萬

積分

幸福之家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最後登錄
2024-3-28

資深會員

小隆 發表於 2015-12-11 14:22 | 顯示全部樓層
愛不是要求對方,而是要由自身的付出。-靜思語-
林叔叔 發表於 2015-12-11 14:15
還是沒看到你所說的!

或許是我用的ipad無法顯示出?

應該是您ipad會阻擋某些網頁吧?

我找到另一網頁了

103年5月最高法院刑庭參考案例
http://blog.xuite.net/a5408lin/w ... 3%E6%A1%88%E4%BE%8B

其中的

103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
1030508刑9庭
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固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然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略誘罪、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均係以使被略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須有惡意之私圖,以不正之手段,將被略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方與各該項罪質相符。
近來我國國民與他國婦女通婚之情形,已屬常見。由於語言、生活習慣、家庭教育觀念間,存有文化上之差異,且他國婦女通常係單獨前來我國居住,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遇有與配偶相處不睦時,未必得以獲得適當之援助。於此情形,其選擇攜同未成年子女返回母國之原生家庭,是否必然有使未成年子女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之惡意私圖,誠需有相當之證據證明之。否則,徒憑客觀之攜子離境行為,即認其犯略誘罪及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不免流於歧視他國婦女之譏。
上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於得否返回原生家庭、其所生二子與其原生家庭成員間之聯繫,顯未受到平等對待。則其縱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攜同二子返回其原生家庭,得否逕認為係基於惡意私圖,將二子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內,而使二子與告訴人完全脫離關係,即有再予斟酌之必要。
有緣千里來相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回復 支持 1 反對 0

使用道具 舉報

16

主題

3842

帖子

1萬

積分

後起之秀

Rank: 8Rank: 8

最後登錄
2020-8-20
林叔叔 發表於 2015-12-11 14:52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之間的相處,就是要多付出少求回報。
本帖最後由 林叔叔 於 2015-12-11 15:32 編輯
小隆 發表於 2015-12-11 14:22
應該是您ipad會阻擋某些網頁吧?

我找到另一網頁了



刑法第241條「略誘罪」(處1~7年徒刑)。若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處3~10年。
第242條第一項「移送被誘人出國罪」(處無期或7年以上)
均屬重罪,其認定量刑很嚴謹。

由此最高法院的案例內容,陳明~需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權的人,
故要告外籍配偶擅自將兒女帶回其原生地,是很難據以該兩項法條認定的。


但記得不久前曾有高雄地院,將類似的案情判決越配四年徒刑的案例,
唯不知上訴之後的結果如何了?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1054

主題

1萬

帖子

8萬

積分

幸福之家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最後登錄
2024-3-28

資深會員

小隆 發表於 2015-12-11 15:02 | 顯示全部樓層
戀愛中猜來猜去是情趣,婚姻中猜來猜去是禍害。
林叔叔 發表於 2015-12-11 14:52
刑法第241條「略誘罪」(處3~10年徒刑),
第242條第一項「移送被誘人出國罪」(處無期或7年以上)
均 ...

新住民帶孩子回國涉略誘判4年
http://www.ccs51.idv.tw/modules/ ... 7194#forumpost67194

2013.11.29 07:54 pm

嫁到台灣15年阮姓越南新住民和丈夫育有一女,阮女不滿遭丈夫家暴,夫妻感情不睦,94年8月,將當時年僅3歲女兒帶回越南,由越南娘家撫養長大至今8年,女兒仍滯留越南。高雄地方法院判阮女涉嫌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嫌,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阮女認為「丈夫對我和女兒都不好,我才帶小朋友回越南」,認為丈夫無法妥善照顧女兒,才將女兒帶回娘家給父母親和弟弟照顧。阮女將女兒帶回越南後,一個人又返回台灣工作,每個月都會寄錢回家。

洪姓丈夫告訴法官,阮女將小孩從幼稚園接回後,就直接將小孩帶出國到越南,都沒有事先告知,「我沒有他們越南家電話,也不會說越南話,至今8年都沒有和女兒聯繫」。

法官認為,阮女將女兒帶回越南,雖沒有對女兒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但當時小孩才3歲,沒有任何自主意思及同意能力可言,阮女的行為屬略誘無疑。

根據刑法,略誘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考量,阮女雖行為不當,但念及她身為人母,擔心夫妻的不睦影響孩子的成長,將女兒帶回越南託親人照顧,情節尚堪憫恕,酌量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年。

==========

後續還沒看到相關報導
有緣千里來相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15

主題

1895

帖子

7828

積分

武林新丁

Rank: 7Rank: 7Rank: 7

最後登錄
2019-11-30
 樓主| mongsang 發表於 2015-12-11 15:14 | 顯示全部樓層
努力使自己被對方欣賞;努力去欣賞對方。
阿健 發表於 2015-12-11 13:43
這裡之前有位會員(已經被屏蔽了), 他前妻住西寧, 某日不告而別並且攜子回越南, 該會員透過台辦的協助, 調動 ...

健大   其實李先生的姊夫    是本地的地主    有錢自不在話下

前些日子也曾帶著附近的越娘    前往越南要去找他的姪子

不過到了當地才知道   她們全家都已搬走了   根本沒有辦法看到人

在上一次保釋的時候   李先生家屬也應允要給百萬左右

只要她把小孩帶回來就可以了   可是還是音訊全無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40

主題

1407

帖子

1萬

積分

少年高手

Rank: 9Rank: 9Rank: 9

最後登錄
2024-2-23
horizon 發表於 2015-12-11 16:23 | 顯示全部樓層
結婚前,睜大你的眼睛,結婚後,閉上一隻眼睛。
離了婚
也簽了協議書
就算皇室御用律師出馬
也告不成略誘罪

現在最重要的是先搞清楚那份協議書的內容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15

主題

1895

帖子

7828

積分

武林新丁

Rank: 7Rank: 7Rank: 7

最後登錄
2019-11-30
 樓主| mongsang 發表於 2015-12-11 16:40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之間的相處,就是要多付出少求回報。
horizon 發表於 2015-12-11 16:23
離了婚
也簽了協議書
就算皇室御用律師出馬

協議書的內容應該有高人指點吧

不然以一個中文字不懂幾個的越娘來說

應該沒有辦法做到這樣的  因為一個不精光的老公

愛吃檳榔   又喜歡簽樂透  人家給的區區5000元

就這樣輕易的把兒子讓給別人了

您說是誰的錯啊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63

主題

1757

帖子

9059

積分

後起之秀

Rank: 8Rank: 8

最後登錄
2024-3-10

資深會員

憶緣 發表於 2015-12-11 19:40 | 顯示全部樓層
戀愛中猜來猜去是情趣,婚姻中猜來猜去是禍害。
1.法律上監護權!!需要小孩的支持!!

2.除非!!現實上不能給小孩安全照顧!!

3.依照個案越娘已經能提供小孩無虞的環境!!

4.國籍不是問題!!

5.先生簽名!!若先生有其精障!!無論簽名任何文件都屬無效論!!(由醫師鑑定區公所所發殘障手冊之類的)須在

他簽署該文件前!!

6.若先生因腦殘嚴重無法給小孩愛!!反倒需要小孩給予照顧父親!!對於小孩剝奪!!

7.若真的到了法院!!法官會依照生活.父母親的健康程度.小孩的需要.才會做出判決!!

8.以上試問版主剔除親戚或留根!!最多只是探視權!!最後小孩長大後想跟誰!!

9.告訴之路不好走!!

10.監護權只是20歲以下的事!!

11.巴西與台灣之爭!!最後還是巴西贏!!這也上過新聞版面!!隔代之爭!!還不是父母ㄛ!!


憶起越南.愛在越南.同舟共濟.
緣起在越.情定越南.塔城為家.

:-hauo:  :-hauo:  :-hauo: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加入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重要聲明:本論壇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一切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立場,瀏覽者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論壇管理團隊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論壇保留一切管理及法律追究之權利。
發布主題 快速回復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搜索

小黑屋|本站規範|關於我們|前進越南

GMT+8, 2024-3-29 03:22 , Processed in 0.18740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