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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搞上人妻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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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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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p8857041 發表於 2016-5-14 12:20 | 顯示全部樓層
與所愛的人長期相處的秘訣是:放棄改變對象的念頭。
衣者不懂法律及相關問題.

會不會是:開庭後.是要過一段時間才會宣判.而宣判後還要法院內文書程序處理.所以也要等幾日後.當事人才會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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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起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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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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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緣 發表於 2016-5-14 12:32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相處之道,就是多稱贊、少批評。
被告不到庭!!就是自己沒反駁!!等待審判!!

若呈堂證供都正確無誤!!就會判決!!

若呈堂證供證據缺乏!!就會不起訴處分!!

若已庭外和解!!男方還想告!!只會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等!!不構成刑法問題!!如同前幾天小孩被保母壓腿至死上新聞!!大概哪樣的處理!!

基本上這種外遇事件!!大部分只會離婚及賠償!!不太會關起來!!

不要想太多!!因為法官也會因若男方冷落女方以致外遇!!會同情女方及外遇男!!畢竟婚姻男方也需付一半的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也會因外遇男之能力判決!!

該案能賠的可能按照次數賠償!!所以不可能18萬!!

大家別想太多!!就事論事!!
憶起越南.愛在越南.同舟共濟.
緣起在越.情定越南.塔城為家.

:-hauo:  :-hauo:  :-ha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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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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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9
jinmin 發表於 2016-5-14 12:47 | 顯示全部樓層
結婚前,睜大你的眼睛,結婚後,閉上一隻眼睛。
18萬應該是指越方介紹人收到的款項,
所以大概知道台灣仲介利潤空間

不過天高皇帝遠,要謹慎...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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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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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
sungchi 發表於 2016-5-14 15:31 | 顯示全部樓層
婚前沒有隱瞞,沒有虛偽,必有助於婚後家庭生活的美滿。
刑法:
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245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刑事訴訟法:
第71條(傳喚被告之程序)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75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送達代收人:
第55條(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送達代收人,故意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 。也可考慮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告訴乃論】或其他問題....


法院審理案件開庭,會先開準備庭〈開庭幾次不一定〉,之後再開言詞辯論庭〈開庭幾次不一定〉。
宣判,過了上訴期間無人上訴,判決確定。

簡易庭: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審判程序)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也有在準備庭時,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被告在場告知,就只開這一庭就判決了。



對於通姦除罪化,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以及歐洲多數國家,都已經通過通姦除罪化;少數的台灣、印度、菲律賓,還有伊斯蘭各國家仍針對通姦有輕重不等罰則。
台灣討論通姦除罪化的問題也幾十年有了。

通姦罪,小王的賠償金額,有人談到法院判決,以20萬~50萬居多。
而這個案件都有小孩子出生了,如果是確定是被告的小孩。那當事人越婿的精神賠償又該如何計算呢 ? 會少於18萬嗎 ?

通姦犯罪地在台灣,被害人越婿是台灣人,台灣有司法管轄權,可以處以刑罰及民事賠償。在台灣罰則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台灣跟越南,只有民事互助,還沒有刑事互助。

雖然越南刑責通姦罪不罰。但近幾年也有討論,要提出對於處罰小三、小王的刑責。

而越南婚姻外遇情形,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婚姻破碎,小孩教養,孤兒、棄嬰.....等等的社會問題,不亞於開發中國家、已開發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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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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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lider98765 發表於 2016-5-14 15:56 | 顯示全部樓層
努力使自己被對方欣賞;努力去欣賞對方。
雖然越南刑責通姦罪不罰

台灣有這條大家都不用去找外國新娘了!還吵甚麼多元成家!
在越南有小三,小三要賠錢,小三沒錢剩下的就是打一頓了!
打到不敢再來勾引!!!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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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林叔叔 發表於 2016-5-14 17:51 | 顯示全部樓層
婚前沒有隱瞞,沒有虛偽,必有助於婚後家庭生活的美滿。
luck330770 發表於 2016-5-14 10:50
現在就算花180萬  想找小龍女這等絕色珍品…可能都未必能如願吧

這麼多年了怎都不見叔叔來一篇 ...

我是想說如果18萬就可輕鬆娶得越南美女,那我先前豈不花費太多的冤枉錢了?

我哪有什麼追妻史?若真說來那也只算是一段風流史罷了!
而且我那些越南情事也稍嫌不太正經,僅能算是一場風花雪月而已,
其間的激情場面又不適宜公諸於眾,是以只能用些輕鬆的話題簡單帶過了!

ㄧ眨眼都已十幾年過了,和她婚前的前塵往事,我在早前的發文中即曾陸續吐露過一些,
再多說就會被嫌"臭酸"了!

我們的這段婚姻過程,就有悖於一般台越婚姻的傳統模式了。
當初我並無娶越妻的念頭,之所以會「誤入歧途」,純粹出於「無心插柳柳成蔭」也!
就說從認識她之後,我即密集進行近五十趟的赴越"勞軍",外加她偶爾來台的旅遊,
歷經幾年內的激烈戰況下,所耗費的龐大後勤物資及不斷壯烈犧牲的億萬雄兵(蝌蚪兵),
幾乎可以用「血流成河」來形容了!
且由於當初兩人親密交往的目標非為結婚,所以糾纏到後來的結合也只算是一場意外,
並非所謂的「修成正果」矣!

她係當地出名的美女,辦結婚面談時還驚動該省司法廳長親自帶員去她家拜訪,
意圖攔阻此"優良品種外銷"(此曾發文描述過)。
當初亦係經過強力的爭競,才從環伺的覬覦者中(不乏土豪及海內外富商)奪下的,
之後也證明伊確實「物超所值」。
至於輕啓這場戰端之是否伐算,由她現仍安然受俘,在投資報酬率上應也算很值得了啦!
(如若她現在會心有不甘,那才是一大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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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叔 發表於 2016-5-14 20:25 | 顯示全部樓層
結婚前,睜大你的眼睛,結婚後,閉上一隻眼睛。
阿湯哥 發表於 2016-5-14 11:30
所以該名被告 5/3 未到場,這樣子會怎麼樣?(處於罰金、擇日再傳喚嗎?)
...

被告若無故不到庭,形同放棄其當庭答辯的權益,法官會很快地逕行宣判的!

這類的案子,除非被告人願意當庭認罪而交付簡易處理,
否則通常需經多次庭訊,不拖個一兩年以上,是很難迅速獲得宣判的!

5/3日應只是地檢署傳喚的偵查庭,待承辦檢察官決定起訴後,再移送法官審理。
如經準備程序庭》審理庭.....,再經幾次開庭下來,曠日費時!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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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330770 發表於 2016-5-14 20:50 | 顯示全部樓層
努力使自己被對方欣賞;努力去欣賞對方。
我朋友女友開泰國店  上星期有個泰女去他店哭哭啼啼
說被他老公趕出來  沒地方住  朋友看她可憐
就好心帶她來我這看了間雅房  還一直幫她殺價

但我看案情不單純  因為男人很少會無緣無故趕老婆出門
就當場跟她言明  如果單純妳一個人住  可算優惠價
如果有男人來  要加價
才過沒兩天  五點多下班回來沒多久  又出去載了個外勞回房間

那泰女來台已二十幾年  小孩都成年了  長得也不漂亮
那外勞才二十幾歲又帥帥的…

我們出國去找幼齒的…她們現也流行養小狗
微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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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7
Dingoman 發表於 2016-5-15 00: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戀愛中猜來猜去是情趣,婚姻中猜來猜去是禍害。
luck330770 發表於 2016-5-14 20:50
我朋友女友開泰國店  上星期有個泰女去他店哭哭啼啼
說被他老公趕出來  沒地方住  朋友看她可憐
就好心帶她 ...

男人喜歡找幼齒的,女人也是一樣,從1000多年前的女皇武則天,不是養了一群年輕的男寵.女人願意下嫁年長的男人是因為老男人相對比較有錢,也比較容忍嫩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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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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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3
horizon 發表於 2016-5-15 10:26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妻生活中最可貴的莫過於真誠、信任和體貼。
都外遇生子了
這代表女生早就離開老公十個月以上了吧?

聽說要女生失蹤兩年,男方才能辦辦離婚
外勞兩年也合約期滿能回國了
越婿花錢娶女人來台陪外勞
越婿的悲歌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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