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是優點的發揮,失敗是缺點的累積。-靜思語-
本帖最後由 p8857041 於 2016-7-20 00:30 編輯
出處:http://www.kanglin.com.tw/web/ne ... =tab1&pagenum=1
2016-03-25 越辦籲即時處理勞資糾紛 改善逃逸 僱用、容留逃跑外勞 仲介提加重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四日臺北報導】新北市、桃園市就業服務公會分別於3月23日、24日召開首屆會員大會,並選出第一屆理事長。外勞逃逸問題嚴重,是業界普遍的心聲,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組長阮春造表示,仲介即時處理勞工糾紛,付出更多關心,可以降低逃逸的比例。另外有仲介提案,建請修訂相關法規,針對僱用、媒介逃逸外勞者加倍處分,罰則與轉換前「試用」的行為予以差異化。
移民署統計指出,1月底止全臺共計有5萬936名逃逸外勞,越南籍2萬4,541人為最多,其次為印尼籍,有2萬2,945人。阮春造在出席活動中提到,越勞在各國籍中逃逸比率確實最高,但依先前所做調查,有二成五的原因是仲介未即時處理糾紛,另有部份是因費用問題,而逃逸發生的時間點,有七成發生在契約到期前3個月。
他強調,只要仲介加強服務,對於越勞發生的任何糾紛或勞資爭議可以即時處理,讓勞工在臺安心工作,就能減少二成的逃逸。
當選為首屆桃園市就服公會理事長黃杲傑則認為,韓國是國對國引進,越南在當地的逃逸比率也是最高,顯示不能只單純用國外仲介費的角度做結論;而臺灣因有仲介服務,相對下制度更完善。他說,法令規範缺乏彈性,迫使原雇主再冒險進用逃逸外勞,形成惡性循環,呼籲勞動部正視問題的嚴重性,制定懲處逃逸外勞機制,且賦予雇主及仲介業者適當的彈性空間。
就業服務全聯會理事呂錫安指出,現行就業服務法中,無論是僱用、容留逃逸外勞,或是聘僱由其他雇主申請的合法外勞,罰鍰金額均為15萬元至75萬元,兩者違反規定的程度不同,但卻適用相同的罰則,其實並不合理。
他主張,甲雇主「借用」外勞給乙雇主,或是辦理轉換雇主中尚未生效,罰則維持現行;但針對媒介、聘僱及容留逃逸外勞者,罰鍰應加倍至30萬至150萬元,如此金額至少能請5個月的本國籍看護工,就能達到遏阻的效果。
~~~~~~~~~~~~~~~~~~~~~~~~~~~~~~~~~~~~~~~~~~~~~~~~~~~~~
好巧.大內弟再大約三個月即將期滿三年了.
今天大內弟詢問了其姊:對於逃逸滯台的看法.並說:他公司已有兩個逃跑了.
衣者有請出谷哥大神查了一下.越南政府的罰則是12~15萬台幣左右.
台灣則是:一條最多一萬以及另一條最多三萬的(不一定會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