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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違返善良風俗而無法新請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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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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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yurh 發表於 2018-1-27 17: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各位大大!!
這問題懇請大大們賜教!感謝!!
曾有違反違返善良風俗的記錄而無法申請居留證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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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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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8-1-27 17:4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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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曾在台逾期居留的外勞辦結婚

逾期居留與違反善良風俗是不一樣的......
您知道她是因何事而犯了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嗎?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十)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
有緣千里來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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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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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n 發表於 2018-1-27 21:3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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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ain 於 2018-1-27 21:35 編輯

你們家這個的情節似乎很嚴重,
能大概說明一下之前做過什麼事?
太太已經在台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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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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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1
 樓主| linyurh 發表於 2018-1-27 23: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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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到台灣了,目前是要辦停留簽證改居留,因為是逾期居留且在按摩店被查獲,沒有判刑也沒上法院,在警局有筆錄。
去辦時所有文件都準備了,送件後沒几天打電話通知我要我自己去撤回申請,她說因為送了也不會過。
那小姐還唸法條給我聴說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4條(不予許可外國人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之情形)


  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曾非法入國。
  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不予許可該國國民在我國居留。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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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8-1-28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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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在台灣居留問題與法律實務報告---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察局




您有問那位小姐.這樣要如何解決?難道要永遠半年回去一次?無法工作?

已經獲得解除入境管制.停留簽證沒註明不得轉居留的話.照理說應該是可以順利換居留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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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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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昊天 發表於 2018-1-28 13: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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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li.npa.gov.tw/E7WebO/E701/E701A01Q_01.jsp

樓主去查一下吧..做筆錄 不見得會有刑事紀錄哦

而且都已經來台了..想必也過了管制期限 就按程序去辦理停留簽轉居留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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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nhhnhhn 發表於 2018-1-30 14: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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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hnhhnhhn 於 2018-1-30 14:20 編輯

建議版大參考下面的說明文:  特別是第三點...
也就是說...按移民法第24條的第12項規定...
確實是不能發給外僑居留證的...
移民法....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令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補登)
移署移外紹字第09720255390號
訂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
代理署長 簡太郎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
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分別得禁止其入國及不予許可其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違反刑法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各條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各條規定,經警察機關處分或法院裁定確定。
(三)        於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小吃部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坐檯陪酒之行為,並收取坐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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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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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mao 發表於 2018-1-30 21:5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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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什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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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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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nhhnhhn 發表於 2018-1-31 11: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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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伸一下!
外籍人士辦理歸化國籍時也有一個"品性端正"的要求
這個在立法院吵得很兇!
移民署在這方面有比較明確的說明!
file:///C:/Users/koi/Downloads/EG%20(1).pdf
在裡面提到!有關第三款:

三、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其犯罪情節輕微,且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
例規定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品行不端正:
(一) 觸犯刑法,經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緩刑、拘役、罰金之宣告確定。
(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
(三) 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提出告訴且有具體事證。
(四) 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
(五) 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六) 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
(七) 出於自願施用毒品。
(八)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或緩刑
期滿未有其他犯罪,或於其他刑罰、行政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第三款之行為經提出告訴
後三年內,或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行為遭查獲後三年內,未再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得再重
新申請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經裁處拘留、罰鍰確定後滿二年,或第三款之
行為經提出告訴後滿二年,或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行為遭查獲後滿二年,可提出有益家庭及積
極從事公益事證確鑿足認已改過自新,且未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得再重新申請歸
化。
=============================
所以按上面說明! 版主可以比照後面說明! 在查獲滿3年後
提出有益家庭及積極從事公益事證確鑿足認已改過自新,且未再有其他犯罪行為之事證
然後再申請外僑居留證應該就可以了....(PS 這部分就要找立委或有力人士來證明已經改過...會比較容易)

PS: 補充實際案例 有人已經拿到外僑居留證 但是去從事酒店陪酒的色情服務被警方查獲! 一樣是取消外僑居留證
新聞報導
另外高雄警察局也有類似案例~請見案例11
高雄警察局案例!
最後是個人感想!
最近因為新南向政策簽證變得很容易
相對的來台從事色情服務的人也變多
所以要跟外籍人士結婚的人要更加小心
對方如果有在台灣留下色情行業服務被查獲的經歷
在越南的犯罪紀錄是很難看到的! 但是到台灣依親面談或申請居留證時如果被發現
後續辦理會變得很辛苦! 而這樣的情況將在大量開放觀光之後變得很頻繁出現....
大家得多加留意!
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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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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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inyurh 發表於 2018-1-31 21:5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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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撤件了,移民署的小姐說進入台灣的停留簽證是屬外交部的權力,停留改居留是移民署的權力,接著也是說上面大大所說的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
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分別得禁止其入國及不予許可其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之規定,
另外有提到說這記錄移民署追蹤5年,跟我說自案子那時算起5年期間就是只能停留簽證無法換居留,5年後可再申請。
看來只有這樣的結果了。
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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