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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贍養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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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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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life 發表於 2007-1-3 10: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無法承受後悔者,也無法面對自己的人生。
[size=large]大家安安:
小弟一直弄不清楚女權主義者的理論邏輯是甚麼?她們到底要甚麼?要錢?還是要贏得敬重?索取高額贍養費不會讓人看不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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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分手費25.6億 全球第10
更新日期:2007/01/02 16:50 記者:記者李一中/綜合外電報導
「籃球大帝」喬丹和相處17年的妻子凡妮塔離婚,預估將付出高達8000萬美元(約25億6000元新台幣)的分手費,擠進全球名人離婚分手費第10名。

喬丹日前和凡妮塔正式結束長達17年的婚姻,據傳兩人近幾年已貌合神離,凡妮塔曾在2002年提出離婚,並要求當時有4億美元身價的喬丹,付出兩億美元分手費。這次離婚成真,據外電透露,分手費大約是8000萬美元。

細述全球名人的分手費排行榜中,喬丹的8000萬美元分手費,雖然只是他身價的5分之1左右,但已高居第10名,而且也是唯一運動員出身的名人之一。前10名中有5是知名的好萊塢影星或導演,另4人是全球知名的大富豪。

世界傳媒大亨默多克在1998年和第二任妻子結束長達30幾年的婚姻,付出了18.47億美元的分手費,至今仍無人能打破這個紀錄。而美國德州富商薩柏斯在2006年愛上褓姆,付出10億美元和妻子分手,分手費排名第2。

7至9名都是全球知名的好萊塢巨星,第7是哈里森福特和他第二任妻子離婚,付出1.33億美元分手費,第8是布魯斯威利和黛咪摩爾在2000年離婚,支付黛咪摩爾1億美元,第9是湯姆克魯斯在2001年付8500萬美元和妮可基曼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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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師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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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Rasicray 發表於 2007-1-3 14:53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做什麼事都要用心,但不要操心。

回覆: 高額贍養費的意義

TieuYen有些好奇,
以上的離婚紀錄是由男方提出還是女方提出的?

雖然TieuYen沒離過婚(連結婚都沒有),
不過當一個女人將青春年華交付給男子十幾二十年,
青春,是女人的優勢之一,
哪個男人可以大聲說『我不喜歡美女』,
連TieuYen身為女性都喜歡看美女了,更何況是異性相吸的男性?

再來,看看男女結婚年齡差異的比例,男性高於女性的幾乎佔大多數,
尤其相差10幾20歲的例子,女高於男的例子寥寥無幾,
所以說,如果這場婚姻是由男性主動提出終結,
原因又是出於喜歡年輕貌美的女子、另結新歡,
男方基於愧疚與虧欠,女方基於不捨與不甘,
『錢』,就是最簡單也是最方便好用的補償工具。

若要因『高額贍養費』而認為是女權主義的理論,
那為何不說,是大男人主義的自尊作祟,
認為付出高額贍養費來換取重新點燃的戀愛感覺呢^^"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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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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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樓主| life 發表於 2007-1-4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無法承受後悔者,也無法面對自己的人生。

回覆: 高額贍養費的意義

TieuYen安安:
[size=large]1.「以上的離婚紀錄是由男方提出還是女方提出的?」
那不重要。有一方堅持離去,何不好聚好散?為甚麼不祝福她?
2.「不過當一個女人將青春年華交付給男子十幾二十年,青春,是女人的優勢之一,」
男人的青春就不珍貴嗎?不是應該彼此感謝對方多年來的付出嗎?
3.「哪個男人可以大聲說『我不喜歡美女』,」
人性是喜歡美的事物。美女與婚姻並無必然關係。如果美女願意坦白,娶我就要聽我的,或離婚時要準備好高額贍養費...,最好條約定清楚,那麼該美女應會發現她的婚姻優勢大降。願者上鉤,則那男人就算付10億美金分手費也該毫無怨言。
事實上,可憐的美國人也的確不乏所謂的婚姻契約。但這畢竟比某些不講明的新女性要好。
4.「看看男女結婚年齡差異的比例」
歡喜結婚當時,不是兩廂情願的嗎?這麼計較年齡差異,早不該嫁!
5.「如果這場婚姻是由男性主動提出終結,原因又是出於喜歡年輕貌美的女子、另結新歡,」
不幸的女人當初看錯人了,錯把playboy當寶。相對地,如果男錯看女,小弟以為也該好聚好散,男方也不應該向女方索取高額贍養費。
6.「男方基於愧疚與虧欠,女方基於不捨與不甘,
『錢』,就是最簡單也是最方便好用的補償工具。」
喬丹和前妻顯然不合這前提,雙方律師喬幾年了。說穿了,愛錢而已,自私、貪婪而已。以女權之名行之,乃玷污女權爾!女人若想贏得男人打從心底的敬重,靠的絕非這類新女性。有興趣者,可研究洋人當初為甚麼願意給女人投票權,關於女權運動史之類的書應該有寫。
台灣許多的新女性,言行相當混亂,邏輯不通處甚多,很難說服人她們不是更貪心更自私而已。哪有甚麼高尚的東西呢?當然例外也不少,比如王清峰律師就很好。李明依甚至給前夫贍養費!
在洋人的女權運動史上,一定有不少真正令人敬佩的案例的。台灣有志於此者,應該找對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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