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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聞轉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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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7-1-15 21: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無法承受後悔者,也無法面對自己的人生。
http://www.cna.com.tw/
新聞轉載注意事項. 中央社新聞之轉載、複製、刊登、使用須取得本社書面授權,否則以侵權論。
在其他新聞網站中所見對中央社新聞皆有經其授權。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earch/netexpshow.asp?expno=153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8月2日電子郵件第930802號函
一、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予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因此BBS站上所發表的內容(包含文章、圖片、影音等著作)如果是享有著作權的著作,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不得轉貼至某討論區,或收錄至BBS精華區,違反者會侵害著作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須負法律責任。
二、至於轉貼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圖片等著作也涉及上述的「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亦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另外依著作權法規定,單獨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網站內所重製或公開傳輸的文章,如果是屬於單獨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此外,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了註明不許轉載或不准公開傳輸的情形外,都可以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不過仍要註明出處。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61條、第91條至第103條。

1.大都數的新聞皆有限制且大都非單獨傳達事實,請勿轉載(貼)。
2.逾越者請自負其責,另本站在發現該則且知曉該則不可轉載(貼)下,也會移除。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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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趾 發表於 2007-1-16 15:18 | 顯示全部樓層
知識要用心體會,才能變成自己的智慧。-靜思語-

回覆: 關於:新聞轉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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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尊重智慧財產權。好
繳稅月:去年補繳53元,高興!今年要補繳1萬2千多,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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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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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2-6 13:32 | 顯示全部樓層
太陽光大、父母恩大、君子量大、小人氣大。

回覆: 春天 即日起 不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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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大家安安:
阿天兄說:「就同好在轉載之新聞、文章、圖片,近期皆有收到申訴及警告信,」,既是申訴與警告,是否應該公開讓大家明瞭?也不至於所有的壓力由站長一人承擔?
小弟曾經談過一點對智財權的看法,這類爭議,通常是在商業利益的考量下發生,而本站不但沒有牟利意圖,甚至可說是在作公益,作某些政府該做而未做的事。如果這樣的站都要怕東怕西,小弟不知網路上有多少站、多少東西將要終結?
也有極少數的情形是惡意勒索,比如曾有因一張鳥照片關掉一間好站的案例,而那個勒索者也沒得多少錢,至少大部分的網友並不認為正義在求償者的一方。
總之,大原則是文責自負,站長僅僅提供了一個公益性的方便人們討論交流的平台,豈能將智財權大帽扣到站長一人身上?
有一點小弟相當不解,作新聞按理是歡迎大家多多引用,怎會有中央社特別宣告禁止轉載呢?連合理引用也不行嗎?是不是該附上中央社此項宣告的原文,以免人們對它產生不必要的惡感。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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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2-6 14:31 | 顯示全部樓層
地上種了菜,就不易長草;心中有善,就不易生惡。-靜思語-

回覆: 春天 即日起 不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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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小弟特別撥空到中央社網站逛了一下,發現在首頁下方不醒目處有:
『新聞轉載注意事項
中央社新聞之轉載、複製、刊登、使用須取得本社書面授權,否則以侵權論。
授權聯絡請洽本社推廣室
TEL:886-2-2500-0919 、 886-2-25051180#790 FAX:886-2-2502-2198 』不知是誰居然可以特別注意到這些話?小弟猜想這應該是對商業性行為的警語,並不包括正常的評述時事所需之引用與轉載,不過小弟還是去信中央社以求確認,了不起今後對中央社多層惡感吧!且讓我們先看看中央社會怎樣回覆?或者根本不回覆?
『敬啟者
小弟有迷惑如下:
1.貴社在簡介中說「直至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依據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改制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從此以全民共有之國家通訊社角色,為國內外各界及大眾傳播媒體提供服務,並辦理國家對外新聞通訊業務。」既自栩為「全民共有之國家通訊社角色」,那麼國民因關心國事社會事而有需要引述、轉載貴社某則新聞者,未經貴社書面同意都要面臨貴社的侵權官司嗎?
2.當今世界網路發展蓬勃,網友們在各種討論中引述、轉載某則新聞報導以便進一步評論或發表心得乃常見之事,難道這樣都不可以了嗎?
3.按理作新聞是希望大家多看,能廣為傳述更是值得高興的事,如今貴社警語對非為謀私利亦非惡性大量複製的眾多熱心國事社會事的網友們而言像是一種無形的恐嚇,是不是網友們乾脆拒看中央社的新聞?因為別家的心態是開放的,新聞是歡迎轉載引用的。
以上迷惑,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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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2-7 01:07 | 顯示全部樓層
心靈快樂即是極樂,心無煩惱即是淨土。

回覆: 春天 即日起 不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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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阿天兄安安:
小弟大概看了一下,關於智財權的說法實在模糊不清,例如: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如新聞並未特別要求不得轉載,則網友轉貼以便聊點心得也不行嗎?那許多論壇豈不人心惶惶?
又如,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報社又說:「如果重製、轉載本社新聞報導的全部,則屬於需要取得授權的範圍,未經本社同意而利用,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若您對於您的利用方式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不確定時,建議您來信向本社詢問。」豈不與法衝突?又為甚麼解釋權在報社?
就小弟所見,本站站長已經是最重視著作權法的論壇了,站長也不可能一一都能釐清,也不可能一一都能注意到,也不可能一一都能確認是否原創,並且在醒目處都有警示了,有誰還要找這個公益性的、冷門的論壇麻煩嗎?那網路上諸多論壇又該怎麼辦?
走火入魔的智財權觀點實在妨礙了國家社會的進步。當商人們取用網友們無私的奉獻時,她們又有去追索到原創者取得授權嗎?
關於轉貼,不少好文在網上流傳,其原始出處實難追考,網友轉貼後很可引動後續的討論,新聞又是人們茶餘飯後自然的聊天材料,這些都不可以了,還剩下多少可談的呢?
小弟以為,本來就是文責自負,站長已經仁至義盡了,何需為走火入魔的智財權觀點認真累死還不能百分百完善呢?領薪水的警察都沒這麼認真呢!如此對網站的長遠發展極為不好。以海峽網來說,它頗重政治,有不少大陸網友,以前大家常常批評政府,也常有人轉貼,也沒聽說有人特意去找它麻煩,這個好站,蠻令人惋惜,是冷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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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life 發表於 2007-2-7 23:06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做什麼事都要用心,但不要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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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阿天兄安安:
很多話是值得一聊的,也是有趣的。若干年前,開始有人說網路多好多好,小弟這個老古板是不信的,因為當時網路內容非常貧乏,甚至不好的成份太多。
後來進步極快,為甚麼網路世界這麼快變可愛了呢?內容變豐富了呢?網友們無私的奉獻是很重要的力量,也難怪時代雜誌年度風雲人物會選「you」,雖有媚俗之嫌,卻不無道理。
兄所附聯合線上之「新 聞 授 權 政 策」,非極刻意尋常人實難注意到,且其中不無模糊不清、爭議衝突處,而商人並無單向解釋權,商人對人們的質疑也可以愛理不理,也可以作商業利益的考量。因此應該回歸正常的常識,就像小弟之前說的:對原創者應心存感激,盡量尊重,至於抄襲,惡意將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顯然是很可恥的。如果網友們能註明出處,應該也夠了吧?
就算要進一步追究到底,也該回歸現有法律,當然我不是專家,但誰又敢自命他的判決就是法官最後的判決呢?也許該將我們所知的條文放大:
[size=x-large]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size=large]假如網友並無明顯逾越此條文,正因其斷不易,循通例應是從寬處理,否則究是未雨綢繆或劃地自限呢?如是網友長年收集而原作者實難追考者,一時恐難附上網址,能盡量註明出處,觀其語意也無惡意竊佔之嫌,何不讓好文多一點分享、造福大眾的機會?至少我自己若是原創者,我將為拙作有機會對更多的人有幫助而高興。小弟盡可能將心比心,多點寬厚總覺得好些。網友們也是熱心想盡自己一份力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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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2-7 23:50 | 顯示全部樓層
做該做的事是智慧,做不該做的事是愚痴。-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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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小弟向來敬佩站長及版主們的熱誠,一直到現在都是。小弟自己羨慕古人所說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帝力於我何有哉!」喜歡的是閒雲野鶴,自由自在,要論熱心,遠遠不及諸位前輩大大們。因此這裡所說,僅僅只是聊聊,絲毫不敢有苛責我所敬佩的前輩們的意思。
維基百科向世人證明看來自私紛亂的人類也能很純真地合眾人之力完成很美好的事情。許多人喜歡Google,因為它透露出和微軟、雅虎截然不同的氣息。更有許多看來像傻瓜卻極令人敬佩的自由軟體志士們,世界正因為擁有這種種美妙的人事物而美好而令人眷戀。
當小弟純因好奇,在Google輸入「智財權 走火入魔」,居然也可以跑出一些東西,特別推薦洪朝貴教授的演講,進入以下網址,點按可一頁頁看下去。
http://people.ofset.org/~ckhung/s/ihr.php
「自由軟體文化所鼓勵的價值觀」同樣出自可敬的洪教授,他最後說:「也許有一天, 我們的政府終於會發現, 最應該出來大力推廣自由軟體的, 不是國科會或經濟部, 而是關心社會善良風氣的內政部社會司與教育部社教司。 」這真是很值得被嚴重洗腦的人們好好省思。請參見:
http://ofset.hosting.cri74.org/speeches/ckhung/a/c035.php
小弟還要特別尊敬站長的度量,您能將敏感話題置頂,要是換作小弟,蠻可能做不到像站長這樣的大肚量。小弟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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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2-14 07:4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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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大家安安:
1.目前為止,中央社並未回覆小弟,大概有難言之隱吧。
2.個人所逛過之論壇,無一不曾轉載新聞。甚至某友站還特別受到本站影響,也「特別」重視起智財權了,也勸人不要轉載新聞了。這種情形,小弟很不樂見。
3.警語氾濫,智財權走火入魔,這方面的警語越來越像是一種無形的恐嚇,徒然造成不必要的人心惶惶。因此小弟願在此多作平衡報導。
4.事實上,小弟所見過具商業營利性的網站,在其討論區內,無一沒有轉載新聞的現象,其中不乏有名的大站,難道這些大站的相關人員不懂著作權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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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2-14 07:5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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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5.商人花錢請的法律顧問很明顯有他們的特殊利益考量,人們能以他們說的為基準嗎?
例如,聯合線上之「新 聞 授 權 政 策」,顯然經專家之手。其中有法律明文,卻也混入報社商業考量下的解釋,以下『如果重製、轉載本社新聞報導的全部,則屬於需要取得授權的範圍,未經本社同意而利用,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若您對於您的利用方式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不確定時,建議您來信向本社詢問。』就是這樣的話。
什麼叫做「重製、轉載本社新聞報導的全部」?轉載一則新聞算是「重製、轉載本社新聞報導的全部」嗎?一則新聞在整份報紙所佔比例相當低,這種轉載,不算合理引用嗎?可以擴大解釋成「重製、轉載本社新聞報導的全部」嗎?
6.又憑甚麼對「合理使用」的爭議要由報社裁決?專家也不敢這樣霸道,因此才說『若您對於您的利用方式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不確定時,建議您來信向本社詢問。』
當然,您真的去詢問時,對方既以商業利益為重,最好是講到有錢拿,避免說出任何可能造成自己將來沒錢拿的狀況。這些巧言,又何必當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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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2-14 08:2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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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7.常言道: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這話的另一層沒明白說出的意思就是不懂法律、只知盲從盲信的人容易被人唬、被懂法律的人欺壓。
8.事實上,著作權法的制定者們也曉得避免智財權走火入魔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傷害。因此在著作權法第四款中特別對「著作財產權」做出限制,第四款包括了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六條。小弟擇其要者整理之。
9.「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小弟解釋:網路論壇的性質應屬雜誌,關心國家社會事轉載適度之新聞完全合乎法、理、情。當然,這條有但書,以防萬一有極特殊之原因,報社可以針對報紙的某部份特別註明不許轉載,如果報社鑽法律漏洞,整分報紙皆警示未經許可不得轉載,顯然違背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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