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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台結婚登記定要本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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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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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JIM 發表於 2019-3-11 11: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請問各位

面談完後申請中文姓名一定是要越文翻成中文的名子嗎?

還是可以自己取中文姓名?

另外面談通過後.是否一定要本人回台灣登記結婚?

還是可以把文件寄回台灣.請父母親去區公所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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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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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之家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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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19-3-11 12:28 | 顯示全部樓層
若您之後有得到更好的資訊,請分享出來讓大家有更新的資訊可以參考。
結婚登記
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2/3/1/383.html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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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緣千里來相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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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jiarui 發表於 2019-3-12 16: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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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登記結婚應該需要正當的理由...
至於樓主的理由能不能當成正當理由我就不清楚了...
我看很多都是親自去登記...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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