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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可以取得證明後,先行辦理認領登記,女方的婚姻狀況證明之後再行補送.
如戶政人員說不行,請他去翻閱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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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內政部99.04.15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
主旨:有關無國(戶)籍兒童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
內容: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略以,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次依聯合國兒童權利
公約第7條規定略以,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兒童出生時就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在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等權利。
二、邇來屢獲兒童因無國籍或戶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請戶政、社政及教育機關賡續查明有無類似個案,俾協助處理其國籍及戶籍事宜。
三、如查有上開無國籍或無戶籍兒童,應先確認當事人身分,當事人如未具我國國籍,又未經國人生父認領,請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處居停留事宜,並請社政機關妥處其生活照護事宜。
四、如該無戶籍兒童係於國內出生,並具有我國國籍,或雖未具有我國國籍,生父係國人,欲辦理認領者,考量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立法目的,係
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並依上開司法院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意旨,處理原則如下:
(一)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生母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如經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等證明),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二)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仍請戶政事務所協助告知申請人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惟為保障該未成年子女權益及身分安定,應先行解決當事人之戶籍問題,如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同居、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五、請各所就無國(戶)籍兒童建立個案追蹤機制,並提供輔導及協助。個案如有法律適用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函本府轉內政部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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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請參考下面~
https://c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9F2E04A34FDA3E8&sms=87415A8B9CE81B16&s=6E644A81487F00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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