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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補償方式: 1.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2.實際領取日數,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如國定假日、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 申請資格: 1.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2.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如趴趴走、或有資料填寫不實等,就不可以) 3.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4.照顧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申請期間及方式: 1.受隔離檢疫者,自3月23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2.照顧者,自3月3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3.民眾可線上、紙本郵寄或臨櫃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辦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4.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最遲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申請應檢附資料: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受隔離或檢疫者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倘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得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請使用非靜止戶帳號。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公司行號帳戶,不可使用,否則將無法完成匯款)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109年3月17日後出境,返國後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應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例如:倘為國外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始得視為有效之證明文件;倘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如大陸委員會香港、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