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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老婆與小朋友歸化,主要不同在於居留年限不同(小朋友適用第2項),其他基本上相同.
國籍法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 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2.
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一、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現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監護
還有當初戶政要求我,要提供小朋友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果老婆還跑回越南一趟,但越南方面因未成年無法提供,後來是有找到外交部的相關公文才免付,如你也有碰到此一問題,相關公文字號參考下面網址,把公文字號提供給戶政,請他們去查.
https://beigang.household.yunlin.gov.tw/latestevent/Details.aspx?Parser=9,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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