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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公告 ) 調整『辦理文件證明』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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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城小將 發表於 2007-5-25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若您之後有得到更好的資訊,請分享出來讓大家有更新的資訊可以參考。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重要訊息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173&ctNode=3&mp=1

本局自本(  9 6  )年  4  月  2 7 日起調整『辦理文件證明』規費。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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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7-5-25 15:42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回覆: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公告 ) 調整『辦理文件證明』規費

[size=medium]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公 告
本局自本(96)年4月27日起調整「辦理文件證明」規費,辦理方式如下:

   1. 依據外交部96年4月25日部授領三字第09671005240號令訂定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辦理。
   2. 自96年4月27日起,請求認(驗)證經國內公證人、駐外館處、其他國家駐台使領館或機構公、認證之文件,將依實際請求辦理文件數,每件收費新台幣400元整,原副本免收費之規定亦自同日取消。
   3. 速件處理費:一般件公告處理期限為2個工作天,申請人要求1個工作天完成者,本局加收速件處理費每件新台幣200元整。
   4. 櫃台收件並製發收據後,申請人不得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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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這是和大家有切身關係,本篇先前已於站上台越新聞區轉載,那時還在想是轉載在新聞區好還是討論區好....
「6.台灣法令、時事 :」 外交部自96年4月27日起調整「辦理文件證明」規費。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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