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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多少人 清楚它的條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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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pring 發表於 2007-11-16 00: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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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法律常識】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多少人 清楚它的條文内容?

感謝:賓拉登兄.恐佈主義的暴力加持。

不過小弟..此篇主旨是:
讓更多的越婿具備「法律知識」,進而提高修養。


「打老婆」的問題,煩請另闢主題,小弟有空 再去光顧嘿...


小弟知道您:反對用「打」的。
但...是不是喜歡用「摸」的呢?
最後.摸不着?....心裡.還受了傷?

小弟..揭人痛處..太不應該了。

自罰:潛水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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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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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11-16 01: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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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春天兄非常有心喔。這個提醒應該蠻有用的。研讀法律是件很累人的事,而春天兄竟能K完,不容易阿!
一般善良百姓,走過幾趟法院,就會感到最好不必鬧上法院。特別是家庭問題,祝福大家都不必用上這些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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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pring 發表於 2007-11-16 02:1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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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生 寫道:
[size=large]....特別是家庭問題,祝福大家都不必用上這些專業知識。



[size=medium]幼大安安:
好久未與您閒聊...

以下這幾條:看起來..十分恐佈...

男方 若是被「設計陷害」
可以令 「男方」 手脚發軟,甚至「不舉」?

是不是..不動產.動產.子女.扶養費.贍養費..
一切皆歸 可能的「被害人」所擁有?

小弟認為..此法已過度保護.....
難以排除「有心人」的設計陷害。
這個「有心人」如果是 常常光臨本站的「客兄」
那就糟透了!


第   14    條
三、命 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
    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
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
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
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第   24    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
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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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3/北部綜合 2007/11/13
與男友雙飛 越南悍婦圖家產拒離

【林美忠/宜蘭報導】
  越南悍婦嫁到宜蘭,取得身分證後露出「真面目」,激怒老公摑她耳光,再拿著家暴保護令當擋箭牌,和男友遠走高飛到外縣市開小吃店,為圖老公的上千萬元家產,堅不離婚;吳姓男子面臨人財兩失困境,不知如何是好。 縣議員陳金鱗昨在議會上表示,許多外籍配偶剛嫁來台時,像小媳婦般地戰戰兢兢,一旦三年期滿拿到身分證後,往往對老公和家人百般挑剔,找藉口或利用機會,一走了之,到外打工或另結新歡,政府中央與地方相關單位,要多加輔導、協助。
  他說,數年前嫁給蘇澳鎮吳姓男子(30歲)的越南新娘,在取得身分證後對老公嫌東嫌西,還經常數天不回家。老公質問去那裡時,妻子故意激怒他說「你管不著,好膽,你打我」;吳某氣不過,果真一巴掌打在她臉上。
  越南悍娘據此向法院申請家暴保護令,規定吳某要遠離老婆一百公尺;女方樂得不必回家,與男友跑到台北縣新店市去開越南小吃店,兩人日夜相隨、同進同出。
  陳金麟表示,吳某心有不甘要求離婚,但因為他擁有上千萬元價值的田地等家產,精打細算的老婆,不同意離婚,就恐喪失平分,甚至繼承家產的權利。
  他說,許多外籍配偶常「混」在一起,有人學壞了,「招式」特別多,縣府相關單位應多加注意、輔導;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也要更審慎才是。
  宜蘭法院院長黃瑞華表示,出手打人的就是不對,即使「上當」,也已構成客觀上的傷害、家暴要件,夫妻吵架應和平理性處理,以免「中計」;保護令規定老公要離開老婆一百公尺,是避免再被家暴,「不用回家」絕對不代表可以做不該做的事。
  黃院長說,只要提出離婚之訴訟,並舉證配偶有外遇的事實,不論對方是否同意,法官自會依法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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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發表於 2007-11-16 02: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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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春天兄安安:
1.大官虎可以藐視法院,小百姓可千萬不能亂學。
2.所以懂法律者,先發制人,一旦爭取到法的力量站到他那邊,非同小可,對造將有苦難言。
3.法律語言跟日常語言相差十萬八千里,不能用日常常識看待法律問題,除非您的對手有相當的社會名望而且愛惜羽毛。
4.厲害的詐騙集團甚至已經發展到善用法律人才,發揮知識的力量。但是一般的騙子應該還不懂這套。因此某些討論確實要小心些,以免該學的沒學到,不該學的倒青出於藍。
5.夫妻之間,貴在真心相待。雖然看似奸詐,其心卻真。而騙子,第三者,看起來總是那麼溫柔體貼,互信互諒,真心相待,事實卻是只要曾經擁有。如果這種第三者還具備法律專業,那就真的太可怕了。
6.優秀的騙子,第三者,既有志於此,樂在其中,只要不太笨,總是能積累經驗,不斷學習,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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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生 寫道:
[size=large].4.厲害的詐騙集團甚至已經發展到善用法律人才,發揮知識的力量。但是一般的騙子應該還不懂這套。因此某些討論確實要小心些,以免該學的沒學到,不該學的倒青出於藍。
.........................
6.優秀的騙子,第三者,既有志於此,樂在其中,只要不太笨,總是能積累經驗,不斷學習,精益求精。


幼大說的是,停止討論..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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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春天兄用心良苦,對不少人是有幫助的。小弟的意思只是小心,不是停止。
人都是有情緒的,容易被激怒的。有些人只是土直,並不是真的那麼壞,但是無論如何,必須牢記,千萬不能打女人,這是現代的天條,不遵守將後悔莫及。
本國女人被打,很可能馬上去驗傷,而男人被打,慮及面子 ,也只好調侃打是情罵是愛。溫柔純真的女人特別可愛。
新聞中的女人會有好下場嗎?小弟很懷疑。
土直的男人,真心娶妻,應該用心去體會春天兄的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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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生 寫道:
[size=large]無論如何,必須牢記,千萬不能打女人,這是現代的天條,不遵守將後悔莫及。


[size=x-large]結論:千萬不能打女人

這是現代的天條,

不遵守將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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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師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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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m 發表於 2007-11-16 05:3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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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 寫道:
[quote]
幼稚園生 寫道:
[size=large]無論如何,必須牢記,千萬不能打女人,這是現代的天條,不遵守將後悔莫及。


[size=x-large]結論:千萬不能打女人

這是現代的天條,

不遵守將後悔莫及。
[/quote]

結論是:不要暴恕

打時挑對地方、時間、部位

本站有刑警朋友嗎?

要學打完驗不出傷的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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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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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 發表於 2007-11-16 10: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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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多瞭解,對本身只有幫助沒有害處
現在資訊發達,越南老婆和其朋友取得資訊的管道非常多
相對的被洗腦和被帶壞的機會也很多
應多瞭解相當知識,防患於未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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