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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越南國會本(2007)年11月21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並規定將自後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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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7-11-23 16: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size=large]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更新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越南財政部網頁2007.11.22
越南國會第12屆第2次會議頃於本(2007)年11月21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並規定將自後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該法令,當課徵個人所得時,允准稅捐人在其所得中減徵400萬越盾(即免稅部份),同時准予對須負擔撫養的對象(例如尚未就業之法定年齡以下的子女、喪失就業能力的孩子、喪失工作能力且無所得,或有所得而不超出政府規定額度的配偶、勞動適齡以外無所得,或有所得而不超出政府規定額度的雙親、政府規定須直接撫養的無依無靠的親人等),每人扣除160萬盾。

另該法亦規定非適用課稅的所得項目,共14 項如下 :
一、 配偶、父母親與親生孩子、義父母與乾兒女、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祖父母與內孫、外祖父母與外孫、兄弟姐妹間不動產轉讓之所得;
二、 擁有唯一住宅及土地的個人之其房屋、土地使用權及地上資產轉讓之所得;
三、 個人獲得政府授予土地之使用權價值所得;
四、 配偶、父母親與親生孩子、義父母與乾兒女、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祖父母與內孫、外祖父母與外孫、兄弟姐妹間不動產繼承及贈與之所得;
五、 家庭戶及個人直接從事農業、林業、鹽業、養殖及捕撈水產,而未經加工成其他成品或以一般性粗製之所得;
六、 獲得政府授予土地以從事農業生產,而將其轉換之所得;
七、 信貸機構存款利息及壽險合約產生之所得;
八、 僑匯所得;
九、 從事加班、夜班操作而取得高出法律規定日班及時數操作額度之薪資所得;
十、 社會保險給付之退休金所得;
十一、 獎學金:包括國家預算給付、國內外組織按其助學計畫給付的獎學金所得;
十二、 壽險及非壽險合約理賠、勞動意外理賠、國家償付及法律規範之其他理賠所得;
十三、 經政府認可或允准成立而以慈善、人道且非營利為活動目的的慈善基金給付之所得;
十四、 經政府權責機關核准之具有外國援助來源,且以慈善、人道為活動目的之官方或非官形式給付之所得。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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