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進越南論壇

 找回密碼
 加入會員
查看: 2057|回復: 0
收起左側

[轉載]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複製鏈接]

910

主題

7217

帖子

4萬

積分

履敗履戰

名動江湖

Rank: 10Rank: 10Rank: 10

最後登錄
2024-2-10

資深會員

阿天 發表於 2007-12-3 16: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若您之後有得到更好的資訊,請分享出來讓大家有更新的資訊可以參考。
[size=large]資訊來源:移民署
來源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568
公布期間:2007/11/30~2008/11/30
網頁修改日期:2007/12/3 上午 10:33:30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6年11月30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於88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8年,為強化人流管理、健全移民輔導、吸引高科技專業人才、開放投資移民、落實人權保障,解決全球化人口移動潮流所帶來的「人口販運」、防杜非法停居留及虛偽結婚來臺等問題,本部爰檢討修正該法,以符合新移民者之期待及我國人權立國之精神。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94年8月22日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分別於94年12月28日、95年3月29日、95年12月11日、96年1月3日4次審議,期間多位立委及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對本法修正草案非常關切,多次與本部及相關部會人員進行討論,在保障移民人權最高原則下,歷經2次朝野協商,終於本(30)日完成二、三讀程序,對我國在入出國境之管理及移民人權保障影響甚鉅,例如:

一、 增列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專章:由於我國目前並無針對人口販運問題制定專法,亦無依法而設之被害人保護系統,因此,本法特設專章,以期人口販運專法通過前,先就人口販運被害人在臺停留期間之人權、生命安全給予保障,進而提升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整體作為。

二、增列反歧視條文: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以落實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觀念。

三、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作為營業項目及任何形式廣告:本次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屆滿一年,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增列移民署人員執行勤務規範,避免移民官於執行各項勤務時有擴權之行為,其執法若超越職權或不適當時,當事人有提出異議之機制。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版<<<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加入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重要聲明:本論壇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一切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立場,瀏覽者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論壇管理團隊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論壇保留一切管理及法律追究之權利。
發布主題 快速回復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搜索

小黑屋|本站規範|關於我們|前進越南

GMT+8, 2024-11-24 00:30 , Processed in 0.165458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