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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越南政府公告課徴廠商証照稅之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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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8-2-20 13: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size=large]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5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5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貿易資訊中心網頁2008.2.1
越南財政部為執行越南租稅管理法,曾公告各經營單位自去(2007)年7月1日起應按該部第60/2007/TT-BTC號公告第01/MBA1表格格式,向稅務單位申報其年度証照稅,並在該申報年度之1月30日前(適用於正在運作者),或投入營運月份的最後1 天(適用於新成立的經營單位),將証照稅繳庫。
該部公告廠商繳交年度証照稅如下 :
一、 對獨立經營經濟組織,包括國營企業、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無限責任公司,將按其繳交証照稅依登記資金額而適用下列不同的証照稅額如次:
1- 資金100億越盾以上者,繳300萬越盾;
2- 資金從50億以上至100億越盾者,繳200萬越盾;
3- 資金從20億至50億越盾者,繳150萬越盾;
4- 資金20億越盾以下者,繳100萬越盾。
對登記投資資金為美元的公司,將按計稅時越南國家央行公告金融市場平均匯率兌換為越盾為之。

二、 對屬統籌記賬式總公司轄屬成員公司的証照稅,一律規定為200萬越盾,而成員公司設立之分支機構者,則為100萬越盾。

三、 經營個體戶、附屬於公司分支構的商店等之年度証照稅額,將依其月所得而繳交不同的証照稅額如次:
1- 月所得為150越盾以上者,繳100萬越盾;
2- 月所得從100越盾以上至150萬越盾者,繳75萬越盾;
3- 月所得從75萬越盾以上至100萬越盾者,繳50萬越盾;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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