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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不好意思我還是搞不太懂麻煩各位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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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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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behe1019 發表於 2008-4-8 13: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是以嫂夫人第一次入境台灣的日期起算到大大去申請的當日所開立的證明
入境台灣的日期起算是只護照的入境日期還是居留證的入境日期因我當初是拿關光護照就是2個月那種
因我今年6月14日滿3年但6月14日是禮拜天所以我想是不是可以提早一個禮拜去辦外國人居留證明書
我老公當初幫我居留簽3年今年辦准歸化國籍還有居留期限一年請問可以在加簽一年ㄇ我怕放棄國籍時間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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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成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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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5
dang 發表於 2008-4-8 20:45 | 顯示全部樓層
提醒您網路詐騙多,凡事勿過於心急,心急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網路上更勿輕信網友之言,以防遭受詐騙。

回覆: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不好意思我還是搞不太懂痲煩各位ㄌ

最好加簽兩年. 多花一千元比較保險.

一年時間可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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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師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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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a02262008 發表於 2008-4-9 00: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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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不好意思我還是搞不太懂痲煩各位ㄌ

再辦延`的同時有可以向移民署有關人員請教..對於日後的流程可以有更加好的方向..戶政`也是資詢的地方..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讀書是累積知識的基礎....
基本觀念來源於書本...
但需要實際生活體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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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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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3
絡城小將 發表於 2008-4-16 16:2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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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不好意思我還是搞不太懂痲煩各位ㄌ

behe1019大大安安:

小弟之前跟大大講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是以嫂夫人第一次入境台灣的日期起算到嫂夫人去申請的當日所開立的證明。」,意思表達的語意不夠貼切造成大大的不解與困擾,小弟對大大感到抱歉。

「嫂夫人第一次入境台灣的日期 = 嫂夫人外僑居留證上的入境日期」,在小弟的印象中,小弟老婆的外僑居留證上是這樣登記的,所以小弟才會將兩者畫上相同的等號,忘記考量到還有觀光或其他的因素。

【正確版】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是以嫂夫人外僑居留證上的入境日期起算到嫂夫人去移民署申請證明當天的日期為止所開立之證明」其須符合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規定(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參考資料:
移民署的「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所以請大大先算一算,『在外僑居留證上登記的那一年6月14日入境後到現在是否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2005、2006、2007年),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如果居留天數有夠,小弟建議大大6月16日以後辦理(據小弟所知可以延後辦,不可以提前),如果居留天數不夠或是大大想提早一星期辦理,請先打電話去移民署詢問比較妥當。

有關「外僑居留證」的延長問題,只要大大的越南護照在有效期限裏就可以再辦延長啦!,不過移民署的法令規定:「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期限是到期前30天才可以開始辦延長的(不能逾期辦理),即使大大現在想要再先辦延長一年,移民署也不會同意大大的要求,所以大大現在只能先邊辦『拿身份證』流程,邊等居留時間快到了看情況如何?再考慮延不延長「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限。

大大的「外僑居留證」還有居留期限一年的時間,大大照著『拿身份證』流程辦,如果辦到了『台灣地區居留證』就是台灣人了,不用再怕越南護照、外僑居留證過期了。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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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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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p8857041 發表於 2008-4-16 16: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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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不好意思我還是搞不太懂痲煩各位ㄌ

dang 寫道:
最好加簽兩年. 多花一千元比較保險.

一年時間可能不夠.

從開始辦理準歸化到拿到台灣區居留証.只要相關資料證件齊備.資格符合.大約九個月以內就可辦好.
其中最浪費時程就是放棄越南國籍.現在越辦處已經進步到約半年就可以下來了.而台灣區居留証.通常是效期給三年.
衣者認為:一年就已足夠.加簽兩年是浪費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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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3
絡城小將 發表於 2008-4-17 17: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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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不好意思我還是搞不太懂痲煩各位ㄌ

behe1019大大安安:

小弟根據大大之前在站上發文所留下的居留記錄,套用到大大外僑居留證上的入境日期,幫大大核算了一下,大大的居留記錄合乎辦理「準歸化國籍證明」的規定啦!但須居留滿3年以上才能開始辦理,今年6月16日可以辦了。

算法:(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以大大為例子:2005年6月14日入境台灣
2005年6月15日 ~ 2005年12月31日(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達200天)第1年
2006年1月1日  ~ 2006年12月31日(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達365天)第2年
2007年2月24日 ~ 2007年12月31日(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達311天)第3年,因為大大2007年2月13日大大有去越南 到 2007年2月23日回到台灣,本著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的規定2007年要從2007年2月24日起算。
2008年1月1日  ~ 2008年 6 月 15日是為了合乎須合法居留繼續滿3年以上才可以開始辦理「準歸化國籍證明」的規定,但如果大大剛入境台灣的第1年(2005年)未達到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的標準,那麼今年(2008年)則須等到7月3日以後有滿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符合規定以後才能開始辦理「準歸化國籍證明」。

請大大先去移民署申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戶政事務所辦理「準歸化國籍證明」。

小弟的經驗談供大大參考,詳情請洽詢移民署。

PS.大大如有發現小弟錯寫資料,請不吝指正。

祝………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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