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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必須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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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8-6-23 17: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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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轉載]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必須取得許可
作者: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Vietnam News
越南勞動部於本(2008)年6月9日發布第08/2008/TT-BLDTBXH號公告,外國人須有工作許可證及職業證書方可在越南工作,並將自本年6 月25日生效,以利於外籍職員之管理工作,且吸引更多優秀外國籍人員前往越南工作。據新發布之公告稱,外國職員須提交簡歷表、體檢表及職業證書影本等就業資料予雇主,外國職員從事手工藝業,但未有職業執照者,須說明其從事該產業5年以上所取得之經驗。另外國運動員須提交過去服務球隊名單。
雇主與雇員須依據現行越南法規簽訂勞動合約。若外國職員在直轄省市連續工作10天以上或1年內工作30天以上,越南合作夥伴或外國非政府機構代表等雇主必須提供聘僱合法文件予當地勞動廳,且雇主至少在30天前應透過媒體說明聘用人數、工作要求、就業文件、薪資及工作環境。
[size=large]本篇不接受回應。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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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阿天 發表於 2008-6-23 17: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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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轉載]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必須取得許可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政府網頁2008.6.17
越南勞動部頃於本年6月10日發布第08/2008/TT-BLDTBXH號函,規定越南政府本(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號公告僱用及管理任職越南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執行,並規定自刊登政府公報後15天生效,該08號公告將取代該部2004年3月10日第04/2004/TT-BLDTBXH號,及2005年9月26日第24/2004/TT-BLDTBXH號函,公告政府2003年9月17日第105/2003/ND-CP號公告僱用及管理任職越南外籍勞工規定若干條文之執行規定。
謹將該公告重點規定摘如下
[size=large](一)、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公告適用於第34/2008/ND-CP號函第1條規定之任職越南外籍人士及僱用外籍勞工的越南企業及組織:
一、外籍人士任職越南之形式:
a)按越南勞動法令規定履行與在越南的組織及企業簽訂之勞動合約者;
b)在越南有商業據點企業內部調動之人員;
c)履行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 體育、教育及醫療合約者;
d)按合約規定提供勞務者;
e)勞務推銷者;
f)依越南法律規定獲准活動外國非官方組織之外國代表人;
二、僱用外籍勞工的企業及組織,包括:
a)依據越南企業法及投資法規定運作的企業:
1)按政府2003年企業法運作,而至迄仍依照2005年11月29日企業法第166條規定繼續活動的國營企業。
2) 按政府1999年企業法設立,而至迄仍依照2005年11月29日企業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繼續營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
3)按越南外國人投資法規定取得投資執照的外資企業。包括:
1-合資公司;
2-全外資企業’;
3-按政府2003年4月15日第38/2003/ND-CP號函,公告若干外資企業轉換為股份公司營運型態規定,設立之外資股份公司。
4-按外國人投資法取得投資執照之合作經營合約形式的投資計畫案。
b)在越南承包之外籍承包商(含正及副承包商);
c)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及醫療組織之分支機構及代表辦事處;
d)政治社會組織、政治社會職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及非官方組織;
e) 政府事業單位;
f)醫療、文化、教育及體育單位(含依企業法及投資法規定設立的單位),包括 :
1)依據體育體操法規定設立並營運的體育單位;
2)依據教育、訓練、職訓法及勞動法令規定設立並營運的教育、訓練及職訓學校、中心及單位;
3)依越南醫療法設立並營運之醫院、具備病床診治單位、衛生中心、醫療站、社會疾病防治中心、衛生預防中心、治療院及醫療單位;
4)依據越南法律規定設立並運作的文化單位。
g)在越南執行國際或外國投資計畫之辦事處;
h)在越南履行合作經營合約外資方之管理辦事處;
i)依越南法律規定在越南執業律師的組織;
j)依合作法規定設立並營運的合作社及聯盟合作社;
上述企業及組織均簡稱為雇主。
(二)、任職越南的外籍人士之僱用及管理:
一、第34/2008/ND-CP號公告第4 條第2項規範外籍人士應徵必備要件:
a)按本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寫之應徵登記書;
b)外籍人士其本國權責機關核發之良民証,對已在越南居留滿6個月以上的外籍人士,僅須檢具居留地省市司法廳核發之良民証。
c)按本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寫之外籍人士個人履歷表,並粘貼近照。
d)按越南衛生部規定外國或越南核發之健康証明
e)外籍人士專業或高科技學歷証明,包括符合雇主業務及專業要求之大學文憑、碩士及博士學位証明(對屬傳統產業專業或具備生產管理經驗而無法取得文憑或証書的人士,應具備其本國權責機關至少有5年執業或生產管理經驗而符合雇主業務要求的書面確認文件)。
f)遞件前6個月期內之3x4公分彩色近照3張。
二、需求僱用勞工之公告時間:應至少在僱用前30天(國曆)進行公告
三、訂定合約:雇主應於取得其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証後,依越南勞動法令規定與該外籍人士簽訂書面勞動合約,並負責自簽訂勞動合約起的5個工作天內,寄送勞動合抄本予工作証簽發的機關。
四、赴越南推銷勞務外籍人士之公告:赴越南推銷勞務的外籍人士,應至少於抵達前的7個工作天,書面(可直接寄送、郵寄及電傳等方式)通知擬抵達地的勞動廳,並詳列其姓氏、年齡、國籍、護照號碼、推銷起訖及結束日期、具體推銷項目。
五、工作許可証版本:勞動部就業局編擬並印製統一之工作許可証範本
六、工作許可証申請核發要件及程序:
a)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証必備要件:
1)雇主或越南合夥方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填寫之工作許可証申請書;
2)本公告前述規定外籍勞工之應徵登記類別文件(不適用於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惟須具備外國公司指派其前來越南商業據點任職的文件,文件上須詳列外國企業業僱用該人員之時間,另對第34/2008/ND-CP號公告第1條第1項e點規定的外籍人士,亦不須具應徵文件,惟應出示越方與外國方簽訂之相關合約証明)。該等文件均須越譯並公証。
b)工作証核發程序:雇主或越方合夥人應至少在外籍勞工或人士任職越南20個工作天前,向其當地勞動廳遞送1套申請工作許可証文件。勞動廳自接獲齊全合格文件起的15個工作天內,核發工作許可証,若不予簽發時,應書面復申請人並詳列理由。雇主或越方合夥人負責向勞動廳領取工作許可証後交付予外籍勞工。
七、第34/2009號公告第9條第6項規範外籍勞工摘錄名冊之執行規定如下:
僱主或越方合夥人應按本公告附表8表格格式製作非屬申請工作許可証外籍勞工報告,並檢附該第9條第6 項規定外籍人士証件併同提交駐地勞動廳。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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