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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停留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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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天 發表於 2008-8-27 20: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若您之後有得到更好的資訊,請分享出來讓大家有更新的資訊可以參考。
轉載資訊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來源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179

項目:停留申請須知(編碼0908)
網頁修改日期:2008/8/21 下午 04:47:45
受理單位: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

申請程序: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

二、護照正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一)探親者:
  1、被探親屬之戶口名簿、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
  2、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二)研習國語文者:
  1、大學院校國語文中心之註冊證明
  2、出席紀錄(第一次延期者免附)。

(三)從事宗教活動:
 1、在華宗教團體出具1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2、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

(四)從事巡迴表演活動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五)代訓之外籍員工: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六)應聘者及從事工商業務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七)因病無法依限離境者:醫院診斷證明。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注意事項:
(一)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
(二)停留期間,均自入國翌日起算。
(三)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延期。
(四)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間。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180日。
(五)超過6個月或180日,因不可抗力其他重大事故須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六)移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不予受理。

[size=large]備註:
1.本轉載僅供參考。
2.本篇不接受回應。
*若您「有發現問題」、「有不解之處」或「有任何意見」,煩請您至「問題與建議」或「意見交流版」發表,或是傳短消息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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