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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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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857041 發表於 2009-1-8 10: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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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衣者同梯(同時赴越娶妻)的老婆打電話來.
問衣者:南越新娘.剛延期居留不久.給延三年.現在離婚書簽字了.可以繼續住台灣嗎?
衣者答:可以住到居留證期滿.

後來衣者想想.似乎也不對.
應該是:至少可住到居留証到期.過期後也不一定要主動離開台灣.甚至於可以在台灣.住到被警察查獲為止.
如沒被查獲.就可以住到想要離開.想到台灣工作.越南人可是要花6~7千美金的代價啊.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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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發表於 2009-1-8 10: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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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也許再延3年的期間她說不定又找到結婚的對象,
那樣應該就可以繼續的留在台灣吧?

題外話~
很多我輩婚姻的問題都是從錢所引發的~
請大家要好好的作財務上規劃~
預防勝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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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大師 發表於 2009-1-8 10: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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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衣者大哥 點出的問題 小弟也甚感疑惑!!

的確!這是個大問題!

延期一次3年  但是離婚後,依據現行法律 依親因素消滅!卻仍能居留3年到期!!!

這種法律漏洞!相關單位值得檢討!!!

若讓有心人士或不好意圖的越娘利用 來台一年後 延展居留3年 隨即離婚!居留台灣從事非法活動或工作 害了單純想法的台灣郎 問題叢生阿!

不知相關單位是否注意到這點!?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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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發表於 2009-1-8 11: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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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這種問題
也不盡然認定是外籍配偶的錯誤
就算是有心人士
又有何方法能認定其是~~~有心的????

要說是法律漏洞可能也是不盡然
必定外籍配偶會到我國生活
不也是我國人將其帶過來????
若只因離婚
而導致依親關係不存在
就要將人驅逐出境
這恐怕會使台灣落的一個~~
無情無義~不講人權之國家臭名

不過最近不是有增加管制辦法
只要不在台灣從事妨害社會秩序或從事違反善良風俗之工作
留到居留其限期滿
只要其有能力在台生活
也沒關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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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p8857041 發表於 2009-1-8 11:0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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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真意不在組織家庭.落戶台灣者.
為的是省花6~7千美金的來台費用.兼省在台:食.衣.住.行.育.樂.費用.
連辦理各種證件.保險.雜支.金援.都有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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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09-1-8 11:1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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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問題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離婚,可否繼續居留?

剛才打到移民署高雄縣服務處、詢問衣者 大大提出的問題
他說如有小孩、則可繼續居留、依親對象改為小孩
如沒小孩、既使尚有3年居留期、因依親對象消失、所以離婚後就得離境

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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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阿忠 發表於 2009-1-8 11: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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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寫道:
問題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離婚,可否繼續居留?

剛才打到移民署高雄縣服務處、詢問衣者 大大提出的問題
他說如有小孩、則可繼續居留、依親對象改為小孩
如沒小孩、既使尚有3年居留期、因依親對象消失、所以離婚後就得離境

祝大家
幸福美滿

我知道1個案例分享給大家,有1個越南老婆嫁來不久後就跑了,原配就去訴請判決離婚,而那個越南老婆後來與1個台灣男子(她跑掉後認識的吧)生了小孩(小孩是中華民國國籍),可能是人道的關係...,後來她就因為這個小孩可以依親居留了,好像可以一直居留到小孩成人吧...
完成了一趟的2天1夜的機車大甲行,雖然有點累但親情在一起的感覺又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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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p8857041 發表於 2009-1-8 11:2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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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小隆 寫道:
問題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離婚,可否繼續居留?

剛才打到移民署高雄縣服務處、詢問衣者 大大提出的問題
他說如有小孩、則可繼續居留、依親對象改為小孩
如沒小孩、既使尚有3年居留期、因依親對象消失、所以離婚後就得離境

祝大家
幸福美滿

非常感謝小隆兄的熱心賜教.
只是這個答案不知有否實用性.強制性.

記得法令上的:得.這個字.好像是說:可以.的意思.也就是說:你可以這樣做.

不知如不主動離境.居留效期內.被警察遇到.又是會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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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09-1-8 11:3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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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衣者 寫道:

非常感謝小隆兄的熱心賜教.
只是這個答案不知有否實用性.強制性.

記得法令上的:得.這個字.好像是說:可以.的意思.
如不主動離境.居留效期內.被警察遇到.又是會如何呢?


其實這問題、我剛也有問了、就看男方狠不狠

他是說如果男方在離婚後、主動向移民署提出檢舉、自然就會強制出境
否則就等居留證期滿

如拘留期間違法、被警察抓到、自然也會通報給移民署、當然就得遣返

詳細可打移民署詢問

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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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居留延期給三年.後離婚.繼續居留到被強制遣返?這樣好嗎?

小隆兄說的是沒錯
但還欠缺一要素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規定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
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
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
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所以~~~到期若不主動離境,易也無違反規定
行政機關有裁量權,若此案倘使有向移民署報備該人已離婚,行政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居留許可,但行政機關若無明確裁量,縱使留至拘留期限滿,亦不應將責任歸罪於未依規定離境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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