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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房地產] 【轉帖】越南政府公告所有權狀(俗稱紅簿子)核發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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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隆 發表於 2009-10-22 20: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知識要用心體會,才能變成自己的智慧。-靜思語-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頃於本(2009)年10月19日發布第88/2009/ND-CP號函,公告土地使用權、房屋及與土地接合的地上資產所有權狀(俗稱紅簿子)之核發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2月10日起開始實施,其中規範獲得發給列權狀的對象,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工程營造所有權及植林(適用於供生產用的造林)所有權。

擁有前列相關規範之使用權,及或所有權之執行投資計畫案的越南國內組織、宗教單位、外國組織及個人及定居海外越南人,向其所在地省市政府轄屬資源環保廳土地使用權註冊辦公室遞件,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房屋及與土地接合的地上資產所有權狀。

擁有房屋所有而居住於坊區的越南人及定居海外越南人,向其所在地郡縣轄屬資源環保科土地使用權註冊辦公室遞件,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房屋及與土地接合的地上資產所有權狀,對於居住於社區或市鎮者,向前列註冊辦公室或社區或市鎮政府遞件。

另第88/2009號公告亦規定自接獲齊全且合格申請文件起的50天期間內(不含申請案審查結果公布、申請人執行相關財政義務及丈量地籍圖時間)核發相關產權狀,對換發或重新核發者,分別為30天及20天。

對於第88/2009號公告生效期已取得土地使有權及房屋有權狀者,仍具其法律執行的效力,若有需求時,可辦理換發新權狀之手續。

http://www.tecohcm.org.vn/economic.php?id=451&cid=6
有緣千里來相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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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小隆 發表於 2019-7-31 13:14 | 顯示全部樓層
脾氣嘴巴不好,心地再好也不能算是好人。-靜思語-
紅簿”、“粉紅簿”、“白簿”的區分

2019年7月30日11:03
“紅簿”、“粉紅簿”、“白簿”是民眾按各自證件的顏色給其命名的。實際上,不少人對這些證件的概念仍很模糊。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告知,國家權力機關於1993年10月15日(1993年《土地法》生效)前向土地使用者、住房持有者簽發的證書叫“白簿”。在《土地法》自1993年起生效後,土地使用者獲發土地使用權證。這種證是紅色,故叫“紅簿”。

政府於1994年頒佈關於在都市區域住房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第60號《議定》。據此,國家對在都市區域的房地產簽發住房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證。  這種證是粉紅色,所以叫“粉紅簿”。都市之外區域仍簽發土地使用權證(“紅簿”)。

自第181號《議定》生效的2004年7月1日起,土地獲發土地使用權證(紅色),其中註明連在土地的財產資訊。2005年,政府頒佈關於住房所有權與建設工程所有權證(粉紅色)簽發規定的第95號《議定》。

總的而言,“粉紅簿”是住房所有權與連土地所有權證;“紅簿”是土地使用權證。

2009年,政府頒佈關於土地使用權、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證簽發規定的第88號《議定》。當時,各種證集合成一種證,註明土地和連在土地的財產的資訊,有粉紅色,向土地使用者簽發。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第84號《議定》第六十六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者要轉換、轉讓、出租、再出租、贈送,給予土地使用權,或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財產,須持有土地使用權證。由此,持有“白簿”者在進行財產交易前,須辦理將“白簿”轉換成新版土地使用權證的手續。

至於2009年12月10日前按土地、住房、建設等法律規定簽發的土地使用權證、住房所有權與其土地使用權證、住房所有權證、建築工程所有權證仍有法理價值,不用轉換成新版證(2013年《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

在進行財產交易時,“證”有什麼顏色並不重要,而問題在於證上的資訊如何(地段的編號、使用目的和連在土地的財產)。現在,各種房地產證偽造手段很精密,不易以肉眼辨識,甚至對於若干場合,公證機關也看不出真偽。因此,民眾在進行房地產交易時,應該到土地註冊辦公室請求對各有關證件作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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