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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要用心體會,才能變成自己的智慧。-靜思語-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頃於本(2009)年10月19日發布第88/2009/ND-CP號函,公告土地使用權、房屋及與土地接合的地上資產所有權狀(俗稱紅簿子)之核發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2月10日起開始實施,其中規範獲得發給列權狀的對象,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工程營造所有權及植林(適用於供生產用的造林)所有權。
擁有前列相關規範之使用權,及或所有權之執行投資計畫案的越南國內組織、宗教單位、外國組織及個人及定居海外越南人,向其所在地省市政府轄屬資源環保廳土地使用權註冊辦公室遞件,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房屋及與土地接合的地上資產所有權狀。
擁有房屋所有而居住於坊區的越南人及定居海外越南人,向其所在地郡縣轄屬資源環保科土地使用權註冊辦公室遞件,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房屋及與土地接合的地上資產所有權狀,對於居住於社區或市鎮者,向前列註冊辦公室或社區或市鎮政府遞件。
另第88/2009號公告亦規定自接獲齊全且合格申請文件起的50天期間內(不含申請案審查結果公布、申請人執行相關財政義務及丈量地籍圖時間)核發相關產權狀,對換發或重新核發者,分別為30天及20天。
對於第88/2009號公告生效期已取得土地使有權及房屋有權狀者,仍具其法律執行的效力,若有需求時,可辦理換發新權狀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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