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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阿健 於 2015-11-16 17:21 編輯
友站最近出現一位北越送件單身證明驗證的案例, 前所未聞越方的單身證明"不需"當地公證驗證, 於是小弟查了一下台辦網頁, 確實在河內台辦網站的公告裡面沒提及越方需要將單身證明做公證驗證的動作, 請北越欲跑第一趟的越婿注意一下, 可以省點錢了!
1. 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乙份(編號A.1)
2. 國人業經過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驗證 後之單身證明乙份(效期:3個月內、內附全戶戶籍謄本)。倘係再婚,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
3. 國人護照及來越簽證影本各乙份
4. 國人彩色兩吋照片乙張
5. 越方單身證明正、影本(須註明越方自18歲成年迄今之婚姻狀況。如曾經結離婚,證明書文字內容必須敘明所有婚姻歷程及其起迄時間)。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死亡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完全沒提到要公證驗證的事項
6. 越方身分證、戶口名簿、出生證明及護照正、影本
http://www.taiwanembassy.org/vn/ ... ode=1708&mp=226
相反的南越還是有的
4. 越方單身證明(從申請日起6個月內效期) 請用影本翻譯成中文,胡志明市外務廳驗證 (須註明越方自18歲成年迄今之婚姻狀況。如曾經結離婚,證明書文字內容必須敘明所有婚姻歷程及其起迄時間,正本核閱後退還。)越方曾離婚者,必須提供離婚書,離婚登記 (越方曾與台籍離婚者,必須提供在台己完成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5. 越方單身證明正、影本(須註明越方自18歲成年迄今之婚姻狀況。如曾經結離婚,證明書文字內容必須敘明所有婚姻歷程及其起迄時間)。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死亡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
6. 雙方向本處書面確認有結婚意願、填寫基本資料(經本處受理並複驗之國人單身證明,將依據雙方聲明註記越籍未婚妻或未婚夫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http://www.roc-taiwan.org/vn/sgn ... ode=9342&mp=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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